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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头下各类官司频现公堂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15日12:12
  非常案件

  

本报通讯员 侯荣康

本报记者

  刘 建

  眼下,摄像头成为了人们获取视频资料的主要器械,视频资料被广泛地用于治安、交通等社会管理,银行、商店等企业经营以及公民的人际交往等方面。

  一份来自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判例分析表明,近年来,以视频资料作为主要证据的案件数量日见增多,案件的类型几乎涉及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所有领域。视频资料作为新的证据形式,是民事诉讼法中7种法定证据之一,其直观、清晰、形象等特点有助于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

  但是,由于视频证据的特殊性和局限性,摄像头的使用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视频资料的收集、发布以及作为诉讼证据的使用,其合法性和证明效率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侵权之诉

  章老太家住上海市东安新村,2010年7月,邻居潘先生因自家门前及楼道经常出现污物,就在房门外上方及南阳台上方外墙处各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希望以此发现扔污物的人。没想到摄像头才安装了两天,章老太便提出了异议。两家口水仗不断升级,街道办事处多次出面调解,终因双方分歧太大致调解不成。于是章老太具状把潘先生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潘先生拆除其安装的摄像头。

  庭审中,章老太认为,潘先生所安装摄像头的监控范围包括她家南阳台外侧、双方公用的北阳台以及楼梯走道,使得她在公用部位的进出及晾晒衣服的情况都能被潘先生看到。潘先生的行为侵害了她的隐私权。

  潘先生则辩称,他家门前及公用楼道经常出现污物,严重影响了日常生活。他将此事向居委会反映,也因无法明确肇事者而未能解决。他与章老太之间经常为此争吵。加上小区内因管理不善,经常发生盗窃事件,所以安装摄像头是一种自助救济行为,对两家都是有利的。他安装摄像头后,拍摄到章老太从其家中抛出污物的行为,所以章老太提起诉讼,是出于报复和心虚。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和目前实际居住人,自家的摄像头无论从安装位置、摄程范围及拍摄功能、角度等,都无法窥视到章老太的个人隐私,也没有占用公用部位,不构成侵权。所以,潘先生不同意章老太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潘先生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其监控范围属公共及公用区域,包括与章老太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用部位,潘先生的上述行为足以侵害到章老太的隐私权。且潘先生通过监控摄像头所采集的信息系为个人所用,对公共利益无益,同时也不利于邻里之间的团结和睦。判决潘先生拆除涉案监控摄像头。

  


  债务之诉

  浙江的张女士与上海的邱先生,因长年买卖消费卡而成了生意场上的朋友。但前不久,两人却因为一笔说不明道不白的债务,朋友反目,对簿公堂。

  张女士诉称,2010年6月15日,经结算与还款,邱先生最后确认尚欠她4万元。她多次催讨未果,要求法院判令邱先生归还欠款4万元。同时,张女士还向法庭出示了一份邱先生所写的承诺书,内容为:如果银行2010年6月8日的摄像资料内有张女士支付给邱先生钱款的镜头,则邱先生确认三天内归还张女士4万元欠款,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对此,邱先生辩称,他没有欠张女士4万元,倒是相反,2010年6月,张女士向他借了20万元做生意,只还了16万元,现在还欠4万元。而且,银行录像资料所显示的,是两人之间关于消费卡的结算,并非是他欠张女士4万元。

  经张女士申请,承办法官调取了银行2010年6月8日的录像监控资料,经当庭播放,双方均确认录像资料显示张女士交给邱先生4万元整,邱先生则交给张女士些许零钱。不过由于录像没有声音,双方对支付现金的原由仍存争议。

  法院认为,张女士为证明邱先生还欠她4万元,申请法院调取银行监控资料,但单凭监控录像无法认定张女士与邱先生之间存在4万元债权、债务关系,更无法证明被告欠原告4万元之事实。邱先生所说的,监控录像显示的是两人作交易结算具有合理性。据此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离婚之诉

  倪先生是一家大型公司的董事长,事业有成,家庭和美。可在2010年7月,倪先生的妻子李女士却突然向法院提出要与丈夫离婚,而且要求分割丈夫财产的大部分。

  李女士说,之前她就听说关于丈夫的花边新闻,一气之下,托朋友明察暗访,还真找到了丈夫行为出轨的证据。夫妻俩分居已一年有余,现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同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得到丈夫公司70%的股份,其他财产也依法分割。

  在法庭上,李女士用以证明丈夫行为出轨的证据,是一张有男女亲昵画面的视频光盘。李女士当庭指认男的就是丈夫倪先生,女的是公司的财务出纳员。

  面对妻子的指责,倪先生一脸窘困,不无自责地辩称,李女士雇人所收集的证据是一种偷录偷拍行为,在形式上本身具有违法性,在内容上也并没有说服力,不能证明是因为他的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李女士托朋友收集的视频证据,是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取得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李女士仅以此证据以期证明夫妻间的感情已经破裂,于法无据,法院难以采信,据此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办案人语

  摄像探头之所以频频为公民的私权力不当使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人们普遍存在或者说是与生俱来的窥私欲,只要不过分,原本无可厚非。但也应遵循一定的规则,包括人们所处生活环境的风俗习惯、道德规范;人们所在国家的法律制度。

  

视频资料作为主要证据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摄像探头的安装和使用必须合法。刑事侦查、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监控属于公权力范畴,在公权力范畴使用摄像探头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公民的个人生活需要和人际交流是私权力范畴,在私权力范畴使用摄像探头应当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于法无悖。

还应该看到,摄像探头所形成的视频资料是记录在相关的介质上的,它本质上是一种信息。这种信息既可以还原真实,也可以编辑加工。因此对视频证据解读的唯一性被破坏了,视频证据的证明效力受到了质疑。一般来讲,视频证据不能单独存在,作为孤证,它的证明力也是十分有限的。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就视频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之判断标准难以寻求到一个定论性的规律。但可以肯定的是,若该证据是以犯罪手段或方法获得的、以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或手段取得的,或是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的,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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