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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税同权”:以偏概全的想法难成真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15日12:00
  “纳税人因为户籍原因,在纳税地得不到与户籍纳税人同等权利的,可以申请所得税的减征、免征和退还。”近日,一则《征集签名,要求地方政府给外来人口退税》的微博,引来了数百名网友的签名。博文的发布者称,已将关于修改“个税法”的建议信及网友签名,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尚未收到答复(1月14日《新京报》)。

  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未免以偏概全,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纳税人的权利,并非是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那么单纯。首先,纳税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事实上包含着“国家公民”与“本市市民”两项义务在内。据有关资料介绍,个人所得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征收后的分配比例是中央60%、地方40%。由此,也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个人所得税的60%,是作为“国家公民”所尽的义务,这与户籍是没有关系的。只有40%,是作为本市市民所尽的义务。其次,外来人口对于暂住城市来说,也不是只创造不消耗,其对于城市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的增量消耗部分,给户籍人口也会带来生存环境的挤压,以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加以补偿,道理上也并非说不通。而这种补偿的多与少,同样也是一笔很难算清的账。因此,认为在当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就应该享有本地户籍人口待遇,在认知上并非无可争议。

  其二,退还个人所得税,存在着操作的现实难题。比如,在一个单位,外地人和本地户籍者各占一半,外地人享受了退税待遇,本地人没有享受,这不仅因为收入上差了一截让人心里不平衡,而且本地户籍的人,未必有条件享受外地人所追求的那些福利我虽然是本地人,可我不具备申请保障房、申请低保等待遇的条件,也没有子女享受本市的高考,我也不想参加摇号买车,凭什么外地人要退税,却不给我退税?尽管这不是单位的错,但同样不难理解的是,社会群体间的权利平衡,如果放到微观、具体的单位里,会产生许多矛盾和问题。

  同税不同权问题,最根本的解决之道,当然还是剥离户口与福利的捆绑制度。事实上我国很多地方已经开始的户籍制度改革正是在致力于从根本上解决现实中的不平衡和不平等问题。

  北京 马龙生 读者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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