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何某到元宝山自然保护区附近的林地里劳作,一只黑熊突然从保护区里蹿出袭击他,搏斗中他大腿骨折,身体多处被咬伤,后装死逃过一劫,后被鉴定为右下肢九级伤残。2009年1月,何某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县林业局递交《关于申请熊伤医药费的报告》,要求补助医疗费两万元,由于广西目前尚未制定有关野生动物伤害补充办法,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他只能向法院起诉,索赔各项损失7.4万余元。
融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在劳动过程中被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伤害,应得到损害补偿。融水县林业局作为地方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承担野生动物致人伤害的补偿责任。
根据何某受到损害后所支付的医疗费、伤残后果以及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等,酌情确定由融水县林业局补偿何某两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杨建林 韦熙宁 蒙义雄)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