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 法制日报

“强奸”致伤男同事 按故意伤害判一年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16日10:48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9日深夜11点多,张华(化名)在保安宿舍内对18岁的男同事李军(化名)实施“强奸”,其间导致李军轻伤。8月30日,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张华提起公诉。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张华故意将他人致伤,且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审理期间,经调解张华赔偿给李军两万元。鉴于张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据悉,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



  以案释法 “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北京中广维天法律服务所主任芦争告诉记者,由于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张华的行为针对的是男性,因此无法构成强奸罪。

芦主任表示,张华之所以被判刑,皆因其行为给男同事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且达到了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程度。 (付中)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