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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措施公告

来源:商务部
2011年01月16日16:51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102号

  【发布日期】2011-0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1月16日发布当年度第1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

  2010年7月16日,商务部发布当年度第44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1年1月16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由于没有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提出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自2011年1月1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六日 (来源:公平贸易局)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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