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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法院自挖潜力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17日08:05
  本报北京1月16日讯记者王斗斗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法院根据当地审判工作需要和法院队伍建设实际,在少数民族法官培训方面充分挖掘自身潜力,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了大量深入扎实的工作,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法院队伍建设的整体发展。

  西藏、新疆、青海、内蒙古等高院按照《法官培训条例》规定,在积极选送法官参加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基础上,充分发挥本地法官培训机构的作用,积极利用当地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和民族教育资源,认真扎实组织开展法官培训工作。2006年至2010年9月,新疆法院共举办各类培训班320期,总计培训法官19390人次。

  近年来,内蒙古高院多次举办蒙文蒙语司法业务培训班,共培训双语法官219人次;青海法院共举办两期藏汉双语法官培训班,共培训双语法官85人次。新疆高院对伊犁、哈密、喀什、和田等11个地州的少数民族干警进行了汉语水平等级考试。2009年委托新疆财经大学举办了为期4个月的少数民族干警汉语强化培训班。

  为更好地适应少数民族地区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内蒙古、青海、新疆等地高院积极组织编写少数民族法官双语培训教材,认真开展法律文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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