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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政协委员涉猥亵6岁女童 其家属索赔百万

来源:昆明信息港
2011年01月17日12:05

  政协委员涉嫌猥亵6岁女童 受害人家属索赔100万

  面对记者,刘先生很矛盾,他想让猥亵他女儿的和某公之于众,又害怕给女儿以后的生活造成影响,思考片刻后,他还是答应记者对此事进行报道。对于政协委员涉嫌猥亵女童一案,本报已于去年12月24日进行了报道:去年8月份,因涉嫌猥亵6岁女童,云南贡山县自然保护局原办公室主任、县政协委员和某被公安机关逮捕。之后,当地检察院已经对其正式批捕。据了解,案发后,和某已被免去了县政协委员。

  近日,本案进入庭审阶段,“希望法院能有一个公正的判决。”刘先生说,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和某当庭翻供了。

  政协委员涉嫌猥亵六岁女童

  刘先生是湖南人,6年前一家来到贡山县,租下了贡山县自然保护局办公楼一楼的一间房子,简单装修后刘先生将这间房子作为铺面做生意。刘先生一家的日子就这样平稳地过着,夫妻俩惟一的希望就是自己6岁的女儿小红(化名),他们把小红视为掌上明珠,疼爱有加。

  可从去年8月25日起,刘先生一家的生活发生了重大转变。当日16时30分,小红从自家的铺面出来,到办公楼二楼的公厕上厕所,可过了一会,刘先生便看见小红哭着跑回了铺面。刘先生至今还清楚地记得小红当时的描述,“女儿从公厕出来经过过道时,一位戴眼镜的男子脱了她的裤子,把手伸进了女儿的下半身……”刘先生气愤地说,“回到铺面后,小红哭着说她下面很痛,听到女儿这么说,我气不打一处来,立刻跑上二楼去找人,转了一圈后,我只看到一个戴着眼镜的男人,我想肯定就是他了……”

  刘先生回忆说,当时,他在贡山县自然保护局二楼的一间办公室里找到和某,二话不说便质问和某,和某见到他愤怒的样子,立即承认了自己的所作所为,并带着哭腔说:“老板,我错了……”

  之后,刘先生去找该单位的领导,却没有找到人。他便找到了和某的妻子理论,“他又当着他老婆和我们的面说‘对不起’,竟然还说自己习惯了,请求原谅一下。”

  当日16时50分,刘先生报了警。派出所民警很快赶到现场,而此时和某却躲了起来。之后,医院对小红的诊断结果为:处女膜缘陈旧性裂伤,会阴充血。

  对于医院所诊断的“陈旧性裂伤”,刘先生一家表示质疑。当天,和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6次承认 庭审中突然翻供

  近日,贡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刘先生一家三人也参加了庭审,他们本以为和某之前已经承认猥亵女儿一事,接下来等待和某的就将是法律的严惩,却没想到,庭审中,和某当庭翻供。对于公诉机关的指证,和某认为自己之前的五次笔录(有罪供述)和一次自诉是在公安机关的诱供下形成的。和某称,事发当天(8月25日)11时30分许,自己先是和单位领导喝酒,喝到当天15时左右,自己才起身返回单位,时间大概是16时左右,但因为喝醉酒了,自己什么都不记得了。

  和某还称,自己和刘先生本来就有矛盾,此事是刘先生故意整他。

  但记者在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中看到,和某于事发第二天承认摸了小红的私处。8月27日,和某承认摸小红私处的次数记不清了。8月31日,和某被拘留后民警对其进行了第一次讯问,和某承认自己对小红进行了猥亵,但因为酒醉,记不清猥亵了几次。9月16日,民警再次对其讯问,和某承认自己在该县自然保护局办公楼的厕所门口对小红进行了猥亵。10月25日,和某供述自己在卫生间的过道上对小红进行了猥亵,但只承认猥亵了一次。

  刘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猥亵的场所和次数并不影响该案的定性,因为该案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公安的鉴定书、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猥亵儿童的行为足以认定。

  受害人家属提出巨额赔偿

  公诉机关表示,从该案发生的时间看,是去年8月25日16时许,星期三,是贡山县自然保护局的上班时间;从该案发生的场所看,是贡山县自然保护局的办公楼二楼卫生间门口和二楼到一楼楼道拐角处,是公众场合;从行为手段讲,和某是用手指戳小红的阴部,致使小红处女膜裂伤,会阴充血,已造成严重后果;从社会影响上看,该案是和某在上班时间喝酒后在上班地点、上班时间发生的行为,影响恶劣。

  公诉机关认为,和某是国家干部、政协委员,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另外,和某当庭翻供,认罪态度差,毫无悔过之意,依法应予以严惩,应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和某的辩护人则认为,就算和某猥亵了小红,其行为也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据其介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诉机关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对象是6岁儿童,其手段是用手指插入6岁小孩的阴道,导致儿童的处女膜破裂,其在办公场合不顾6岁儿童的反抗,在二楼抠摸又追到一楼强行抠摸,其行为令人发指,理应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另外,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刘先生一家人提出10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而和某只愿赔付3万元。

  本案将择日宣判。(云南法制报 首席记者程浩)

(责任编辑: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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