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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获准直接以人民币在云南边境州市出资投资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1月17日19:09
  人民网昆明1月14日电 (记者胡洪江)外国投资者可在云南边境州、市直接以人民币出资投资。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在昆明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为支持云南建设我国面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出台意见,在支持云南优势企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扩大企业登记授权、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展等方面授予云南许多突破性的优惠政策。

  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副司长药建英介绍,支持意见涉及7个方面,共22条。在创新服务发展体制机制方面,对云南桥头堡建设迫切需要解决而法律法规又无明确规定的实际问题,支持云南省工商局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将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含行政区划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变更的受理权,授予云南省工商局行使;将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授予符合条件的云南边境州市县工商局以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分局办理。

  在发展市场主体上,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将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企业注册资本从须1亿元下调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营范围从须涵盖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减少到3个以上;将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的注册资本由须5000万元降低到3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从须1亿元以上降低到5000万元人民币。

  意见特别提出,在国家已先期在云南开展东盟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经审批部门批准,外汇部门核准,支持外国投资者在云南边境州、市以人民币出资投资。而按照原有规定,外国投资者需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或经审批机关批准,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国家工商总局此次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云南边境州、市直接以人民币出资投资,放宽了对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方式的要求,同时解决了东盟各国货币大多不是可自由兑换货币的难题,对云南边境州、市吸引外商投资,畅通投资渠道,将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此外,意见还就支持云南企业积极培育驰名商标,支持加强对云南民族特色文化品牌、非物质文化遗产、着名自然景观名称以及具有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商标的保护,探索跨境维权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支持措施。

  云南省委常委、副省长李江在会上表示,国家工商总局的支持意见,有利于促进云南的经济发展,提升云南的对外开放水平,优化云南的投资环境。云南各地、各部门要在改革创新、配套制度、注重实效上下功夫,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不断推进云南桥头堡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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