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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偷逃过路费农民喊冤!

来源:大河网
2011年01月17日23:30

  为偷逃过路费农民喊冤!

  特约评论员 白润岱

  为避免缴纳通行费,河南禹州市农民时建锋在购买两辆货车后,又买下两副假军用车牌经营运送沙石业务。8个月时间里,两车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骗免通行费368万余元,赢利约20万元。2010年12月,时建锋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了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平顶山市一名知情官员介绍,该车核载25吨,但实际中经常超载拉货七八十吨,最后确定的过路费比较多,因为超载太多有一定的惩罚性收费。近日平顶山市中院以出现“新的证据”为由对该案启动再审。(人民网1月14日报道)

  这起在经济领域里发生的再普通不过的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却引发了全国各界的广泛关注。究其原因,无外乎是该案疑点重重,案情荒唐、滑稽所致。

  纵观此案,各界的质疑大致有以下四点(综合网友观点):其一是“8个月(240天,5760小时),时建锋盈利20多万元,过路费368万元,亏本348万,每天需交过路费3680000/240=15333元,每天每辆车交过路费15333/2=7666元,每天跑车次数2361/240=9.8次。一条什么样的公路,一辆车一天需要缴纳过路费7666元?”其二是“河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每公里收费0.45元,时建锋跑车里程数3680000/0.45=8177777公里,每天跑车里程数8177777/240=34074公里,每小时跑车里程数8177777/5760=1419公里。什么样的8轮货车一天能跑34074公里——时速1419公里?”其三是368万元的费用是怎么算出来的?其四是判处农民时建锋无期徒刑证据是如何确定的,是否都具有法律效力?

  针对上述的一些质疑,各界的声音已经很多了,无需笔者再费笔墨。

  在此笔者要说的是,套用假军牌逃避过路费的农民时建锋,被以犯诈骗罪为由判处无期徒刑,实属冤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此法条,对法理理解不深或者很业余的法学者们,很容易会将逃费、逃税、逃票等问题,归结为诈骗罪的概念范畴之内。而深入剖析后不难得出结论: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信任后,实施以“防止自己财力减少”,而并非是从对方处取得财物的行为,也是无法满足这一罪名的构成要件的。

  通过媒体报道,我们知道农民时建锋当时只是虚构事实赖以逃费(“防止自己财力减少”),而并未有侵占公私某种财物的主观故意,也更没有形成侵占公私已有财物的事实,他的行为充其量也只不过是“有骗无取”,那么何来诈骗罪构成必备要件中规定的“骗取”呢?

  对此,可能有些人、甚或法官还在固执己见,认为笔者的上述发言纯属谬论。那么,我们不妨再仔细研读一下相关司法解释。

  针对诈骗罪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鉴于此,试问,相关过路费在没有缴纳之前,那368万元的财产所有权该归属于谁?答案当然是,钱仍装在谁的腰包里所有权就应该归属于谁了。那么,时建锋虚构了一些理由,不想从腰包里掏出368万元,就构成诈骗罪了吗?就该被判处无期徒刑并罚款200万吗?

  行笔至此,笔者不禁想起了一则狼吃羊的童话故事:狼是运动大会的主办方,规定凡是参加运动大会的动物,首先必须交纳俩鸡蛋作为门票。绵羊带了俩鸡蛋前来参赛,但为了不失去俩鸡蛋,它哄骗狼说“进去找个朋友马上就出来”,遂被让进了赛场。而山羊当天也带了俩鸡蛋前去,但看老虎狮子都没有上交俩鸡蛋,于是便强闯了收票关卡,免费进了赛场。事后狼指控绵羊诈骗了它俩鸡蛋,犯了诈骗罪,指控山羊抢劫了它俩鸡蛋,犯了抢劫罪,于是绵羊山羊最终都被狼吃掉了……

  这则童话故事虽然只是教育孩子们要从概念上分清是非曲直的,但是仔细品味起来却让人倍感惊奇,狼对羊的罪名认定怎么就和法院对时建锋的罪名认定出奇的相似呢?

  故事里的绵羊和山羊显然都是冤枉的。现实生活中类似 “对绵羊式的错判”已经形成了,但愿“对山羊式的抢劫罪判例”永远也不要发生。

  我们说,时建锋套用假军牌的欺骗行为,虽然会间接地给国家带来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但此种涉罪行为却与刑法意义上的彼种诈骗罪,是有着概念和本质上的严格区别的——即便可以使用竞合原则,也绝无可能将此罪竞合到彼罪之上。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错误就在于,他们混淆了两种概念,并将尚未实现的过路费收费款项(即:主观推定下的国家应有财产),在尚未真正确权的情况下,错误地当成了国家已有财产——犯下了以主观推定结论代替客观既发事实的错误,进而以“推定证据”做出了相应的错误判决。而这一错判严重违反了法律所应有的公平正义的原则。

  此外,“平顶山市一名知情官员介绍,该车核载25吨,但实际中经常超载拉货七八十吨,最后确定的过路费比较多,因为超载太多有一定的惩罚性收费。”对此,笔者也颇有微词。既然368万元已经包含”惩罚性收费”了,那么为何还要将时建锋拉去再判刑并罚款200万元呢?时建锋的这一种行为依法能够接受多种处罚吗?这种“游戏规则”在中国的大陆法系里没有见过,在海洋法系里也不曾见过,难道是“平顶山法系”的戛戛独造吗?

  如今,幸而又传来了“平顶山市中院以出现‘新的证据’为由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的消息,在全国各界都热眼期盼着法院公正评判的同时,让我们衷心祝福农民时建锋新年好运。(特约评论员白润岱)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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