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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工资发放等法规被废止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1月18日07:16
  中广网北京1月18日消息(记者侯艳)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并施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包括废止7件行政法规,并修改107件行政法规中的172个条款。国务院法制办法制协调司副司长徐志群说,被废止的7件行政法规中有2件是与工资发放和劳动争议处理有关的。

  徐志群:一个是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另一个是1993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在外汇管理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方面,有3件行政法规被废止,分别是《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另外,《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也因为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而废止。

  《决定》还对部分行政法规作了修改,徐志群介绍说,这其中包括部分行政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的表述:

  徐志群:包括对一些较早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关于计划经济、指令性计划的表述和“投机倒把”的规定等的修改;以及因原有的产品税已被增值税、消费税替代而取消,相应对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产品税的规定作出修改。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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