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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管大队长受贿获刑 曾违规致17名矿工窒息死亡

来源:检察日报
2011年01月18日08:25

  本报讯(黎春燕)矿管大队长“拿”了人家的钱后,把原则和纪律丢到了一边,违法发放火工产品,导致一起煤矿重大火药燃烧事故的发生。1月11日,经湖南省资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市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宋伟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宋伟春2008年任汝城县公安局矿管大队教导员(主持工作),2010年2月任矿管大队大队长。任职期间,宋伟春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汝城县曙光煤矿老板罗某、汝城县集龙萤石矿老板林某和汝郴高速公路第十四标段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朱某等9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7.9万元。收受贿赂后,宋伟春对罗某等行贿老板所在的涉爆企业或疏于监管、或降低罚款。特别是在多次收受曙光煤矿6.7万元贿赂后,宋伟春更是违法、违规向该矿供应火工产品。

  2009年10月,曙光煤矿采矿许可证已经到期,但该煤矿却以技改为名,向汝城县公安局申请购买火工产品(每月7吨炸药、7000发雷管)。宋伟春在审批时,不仅不予审查,批准发给该矿的火工产品数量反而远大于其申请购买量。2010年4月12日,汝城县整顿和规范11家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矿山企业,曙光煤矿是这11家采矿企业之一。宋伟春对此置若罔闻,继续违规向曙光煤矿供应火工产品。2010年5月,郴州市生产安全检查组会同郴州市煤炭局在对曙光煤矿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该矿存在井下存放炸药、火工产品管理混乱等安全隐患。宋伟春不但没有督促曙光煤矿进行整改,还继续对该矿供应火工产品。5月29日,曙光煤矿存放在井下的炸药发生燃烧,导致17名采矿工人窒息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51.96万元。

  

(责任编辑: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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