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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施工办公楼建设电视台项目样样都能得“好处”淮南矿业集团原高管“全方位”捞钱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19日08:36
  非常案件

  

本报记者李光明

  不久前,安徽省淮南矿业顾桥矿原矿长王秀河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入狱服刑。与王秀河同时受审的,还有淮南矿业集团原副总经理助理金川。据了解,金川受贿案及王秀河受贿案均是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所领办的发生在淮南煤炭系统系列案中的重点案件。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检察机关了解到金川案的详情,发现其受贿领域涉及煤矿的方方面面。

  矿井工程中“掘”钱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金川在担任淮南矿业集团张北矿矿长期间,在张北矿干井巷掘进、安装施工工程的雁达公司负责人刘云山,在2005年4月和6月工程月终验收结算时,到金川的办公室,两次送给金川人民币共计20万元。

  2009年5月,金川任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公司总经理期间,承建泊江海子矿风井井筒冻结施工工程的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工程处处长郭圣旵和副处长陆卫国,到金川在矿业集团的办公室,临走时由陆卫国送给金川人民币3万元。

  2006年至2009年每年春节期间,在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公司承建泊江海子矿副井井筒施工工程的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十一工程处外长吴信远,都会到金川的办公室,每次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共计送给金川人民币4万元。

  在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吴信远用布袋装了人民币50万元,送到金川家。

  用起重机也能收钱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在给金川送钱的人中,除了承接矿井施工项目的单位负责人,还有一些承揽煤矿配套土木工程建设项目的负责人。

  2003年,金川担任淮南矿业集团顾桥项目部副经理兼总工程师。这年冬天的一天,在顾桥项目部承揽土建工程的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负责人王鹏,到金川的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1万元。

  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王鹏又到金川的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5万元。

  2005年,金川调任张北矿矿长。这年7月1日,张北矿正式投产前的某一天,王鹏又赶到金川在张北矿的办公室再送5万元。

  同样是在金川担任淮南矿业集团顾桥项目部副经理兼总工程师期间,在顾桥项目部承建顾桥矿办公楼工程的浙江广厦建设集团淮南分公司经理徐勇跃,到金川在顾桥项目部消防楼的临时办公室,送给他现金10万元。

  此后,在2007年和2008年两年的春节期间,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工程处常务副处长陆鹏举,为了想在淮南矿业集团得到工程,两次送给金川共计人民币2万元。

  金川出任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公司总经理后,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公司泊江海子矿使用了某公司生产的起重机设备。2010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该公司经理田庆杰到金川家,给金川送上人民币2万元。

  “信息化”中有贿金

  据检察机关指控,在煤矿的信息化建设方面,金川也大肆收受钱财。

  2005年,金川担任张北矿矿长期间,在张北矿承建信息化工程的合肥奥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苏辉,于当年六七月份,用台式计算机键盘盒装了15万元人民币,送给金川。

  2005年年底,在张北矿承建有线电视台项目工程和综合自动化工程的安徽世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杨军,约金川到一家饭店吃饭后,送给金川人民币2万元。

  2009年7月,在内蒙古泊江海子矿承建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的奥博公司总经理苏辉,给时任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公司总经理的金川送去人民币15万元。

  忏悔错把腐蚀当亲和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金川到案后,写过一份《悔过书》。《悔过书》中说:“在工作身份由乙方转变成甲方之初,我一直恪守着自己的信条:多干工作、少讲回报;多帮助别人、决不伸手。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对腐败行为由憎恶演变成容忍。而当第一个行贿人把钱放在我的办公室里时,我的窃喜已经大于拒绝,错把拉拢当成了认可,错把腐蚀当成了亲和,错把权钱交易当成了友情交往,错把思想品德的沦丧看成是人之常情和普遍的社会现象,由此迈出了滑向受贿犯罪的第一步。在随后的工作中,尽管每次遇到贿赂行为时,心理上仍出现剧烈的斗争,尽管也拒绝了多种多样的诱惑,但最终也未能完全拒绝商业贿赂的侵袭。”

  案意

  金川自称,他在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煤矿基建单位,靠着严格地自我要求和勇于吃苦精神在工作上逐步得到认可和好评。5年走上了科级干部岗位,10年走上处级领导岗位,耐得住清贫,兢兢业业地为企业工作。

  但是,随着金川手中权力的增大,想从他手中得到好处的人也越发增多,贿赂的数额也在增加。金川曾自述,他在收与不收中挣扎,在情与法中沉浮。心存“侥幸”,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

  金川的悔过或许能够反映出贪腐官员的“病态”心理。

  <标题>=盲目颁发用地许可证凭空规划乱占农民责任田农民两审告赢乡政府重获“自家”地

  <正文>=

  本报通讯 员曾庆朝尹乐敬曹毅本报记者邓红阳

  乡政府在对一家养殖厂的用地审批中,盲目颁发用地许可证,致使一老农承包的责任田被非法划走。由此,引发一场“民告官”的官司。今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乡政府违法颁发的用地决定。

  乱许可一审败诉

  2002年11月4日,河南省镇平县安子营乡刘张营村村民张伟准备建一个养殖厂,于是向安子营乡乡政府递交了用地申请。此后,安子营乡下属的村镇建设管理所给张伟颁发了编号为003号的《村镇规划选地意见书》,将位于刘张营村16组的一块土地确定由张伟使用。张伟凭着这份意见书建起了房屋及养殖厂。

  孰料,修建养殖厂的工程“惹急”了村民张荣祥。原来,在安子营乡村镇建设管理所颁发的用地许可中,将张荣祥的承包责任田规划在了张伟的用地范围内。张荣祥为此找到乡政府领导和村镇建设管理所工作人员反映,但8年来一直推脱未果。

  2010年3月20日,张荣祥一纸诉状将安子营乡人民政府告到了镇平县人民法院,要求法庭判决撤销安子营乡政府给张伟颁发的用地许可,并赔偿8年来经济损失3360元(后赔偿请求在庭审中又自愿撤回)。

  由于安子营乡村镇建设管理所没有到现场勘查、丈量、放线定界规划,在庭审中拿不出一份证据用以支持其给张伟发证许可用地的正确性。

  2010年5月28日,镇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安子营乡村镇建设管理所作为安子营乡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资格,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向张伟颁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安子营乡政府承担。安子营乡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交证据,亦未向法院说明理由,故应当认定该用地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乡政府二审再败

  2010年8月8日,一审判决下发后,第三人张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张伟认为,他使用的土地范围内,没有张荣祥的承包责任田,没有影响张荣祥的生产经营,所以张荣祥无权提起行政诉讼,张荣祥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今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一审被告安子营乡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任何证据和依据;安子营乡刘张营村16组现任组长会计证实,张伟建房占用了张荣祥的责任田;2003年以前,张伟经他人转交给张荣祥之父张显生土地使用费若干。

  南阳市中院认为,安子营乡人民政府给张伟颁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的行政许可,占用了张荣祥的部分承包田,张荣祥具备本案一审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一审认定张荣祥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适当,上诉人诉称张荣祥不具备一审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一审被告安子营乡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出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撤销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张伟负担”的终审判决。

  本报南阳1月18日电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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