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阳1月21日电(记者黄勇)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日通报了贵州省2010年三起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情况,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受到严肃查处。
2010年8月9日,贵州盘县淤泥乡昌兴煤矿整合技改系统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事故发生后,昌兴煤矿没按规定立即报告,而是连夜将遇难者遗体转移异地火化,并向家属赔偿现金“私了”。两天后,群众电话举报了这起事故。
经调查认定,昌兴煤矿“8·9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单位昌兴煤矿未按规定立即报告事故,在有关部门对其核查过程中拒不承认,蓄意瞒报。昌兴煤矿整合技改系统副矿长刘洪、昌兴煤矿总工程师李庆文、昌兴煤矿矿长陈代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淤泥乡煤管站副站长陈志刚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淤泥乡安监站站长刘德华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淤泥乡人民政府副乡长甘明红行政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淤泥乡乡长龙兴、盘县煤炭局副局长贺炬平、盘县安监局副局长华再兴行政警告处分。由盘县人民政府对盘县煤炭局局长徐聪、盘县安监局局长张先贵进行全县通报批评。 根据法规,对昌兴煤矿合并罚款599万元。由于昌兴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由专家论证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
当天,贵州省安委会办公室还通报了2010年贵阳机场路“3·10”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桐梓县兴隆煤矿“10·3”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共有17名事故责任人和4家事故责任单位受到处罚。这两起事故分别造成13死6伤和6人死亡,经济损失12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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