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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评新拆迁条例:“政府主体”拆迁原则知易行难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1月21日08:27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会议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会议要求,条例公布施行后,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1月20日《新京报》)。

  有媒体把“首提奖励被征收人”作为亮点加以突出,但是纵观报道全文,我以为“奖励”作为配合拆迁的鼓励手段,只是补偿项目中的一项,并无特别之处。与以往相比,本次国务院原则通过的这部条例,其实最根本、最令人期待的变化只有两点:一是“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征收与补偿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问现在的被拆迁户,在有关补偿问题的谈判中,你到底是在和政府谈?还是在和开发商谈?很多人恐怕很难说得清。从名义上说,拆迁过程是开发商与被拆迁户打交道,政府的角色只是居间调停。但事实上,处在中间的地方政府,在拆迁中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始终存在着一个“屁股往哪边坐得更多”的问题,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使最松散、最弱势的被拆迁户,成了权益最没有保障的群体。因此,新条例(草案)将政府推到补偿主体的位置,等于是把政府放到了“没有推脱余地”的前台。无疑,权力的行使与责任的压力,将使政府面临更大的挑战。

  由政府主导拆迁,带给百姓的最大期待,是公共色彩更强烈。但是道理上本该如此的事,现实中却未必可以自然而然地到来。作为一个庞大的新系统,还有许多理念应该创新,还有许多资源需要整合,否则,政府主导就没有实际意义。比如,“征收与补偿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条,当前在基层政府能做到吗?人们不太放心。再比如,拆迁补偿标准,能否列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可公开信息?同样也会面临争议。更要紧的是,在拆迁事物中“民告官”的诉讼能否顺畅,强拆权由政府转移到法院后,法院的执法力量能否保证?执法态度是否积极?同样事关行政系统之外的资源整合难题。

  判断一部实体法规的好坏优劣,关键在于其能否解决具体问题。依法拆迁,所依之法只有做到明确具体,并附之以听证等环节作补充,才能保证让拆迁者、被拆迁者共同接受,钉子户也才能大大减少。就算出现钉子户,依法强拆的底气也要大很多。(马龙生)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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