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儿童小洋的监护人诉称,去年7月,小洋骑着一辆儿童车外出,祝女士驾驶一辆轿车刚好驶入路边停车位,并突然开门下车,致使小洋撞上车门导致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祝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祝女士则表示,小洋未达到法定骑车上路年龄,自身及其监护人对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洋一方主张的医疗费和交通费,有相应票据为证,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小洋系儿童,此次事故确会给其心理造成一定影响,故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也予以支持。因未超过保险公司承保的责任限额,法院判决司机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伤者近4000元。 (付中)
来源法制日报案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