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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高管深陷股市靠贪“解套”民航内蒙古空管中心原主任借“小金库”吞钱720余万一审获刑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24日08:52
  非常案件

  

本报记者史万森

  在不久前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邢宝玉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说,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611件887人,其中,含贪污贿赂案226件,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56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干部34人,厅级干部3人,大要案比例为52.2%。其中包括立案查办了民航内蒙古空管中心原主任陈庆元(副厅级)贪污案。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从检察机关了解到陈庆元案的侦破始末。

  “小金库”成个人“提款机”

  1947年出生的陈庆元,曾任民航内蒙古空管中心主任,被逮捕前是民航呼和浩特市机场空管扩建工程指挥部指挥长(退休后返聘)。

  记者从呼和浩特市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看到,从2002年5月开始,陈庆元领导的空管中心开办三产单位,先后出资成立了内蒙古鹏鸿通信网络公司和呼和浩特航通通信网络公司。两家公司成立后,李某某在陈庆元的同意下,先后利用虚假发票、虚假合同等从空管中心财务部门套取人民币共计120余万元,从内蒙古鹏鸿通信网络公司大账中套取256万余元,从呼和浩特航通通信网络公司大账中共套取32440元,并用上述款项设立“小金库”,由陈庆元保管。

  2004年10月至2005年12月期间,陈庆元以给职工发放奖金、福利等名义,从“小金库”中分多次共提走现金235万余元。

  利用类似的手段,陈庆元还从北京空管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市鹏程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瓯物资供应站等三产单位以及空管中心设立的账外“小金库”中提取现金573万余元,并占为己有。

  2008年5月,呼和浩特市机场空管扩建工程指挥部与沈阳空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空管中心技术保障部负责人张某某具体经办。此次施工造价为63万元,施工结束时,结余工程款15.76万元。此后,单位发放施工补助费,因结余款不够发放金额,陈庆元便让张某某做了一份假合同,以从空管中心套取现金。2008年10月,张某某与内蒙古新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七项目部签订了一份有关光缆、电缆铺设等工程项目的虚假合同,编造工程造价为20余万元,套取税后款18.9万元。随后,张某某用上述两笔款项共计34.66万元设立了“小金库”。陈庆元以工程请客送礼用款为名,从张某某处拿走现金35000元据为己有。

  陈庆元在提取了上述共计812万余元公款后,以奖金等形式单独支付了相关人员89万余元,案发后,这些拿过奖金的人员将所得款项全部退还。陈庆元将其余款项共计723万余元中的绝大部分钱款,陆续存入其银行账户或直接投入股市,均用于个人炒股并造成了巨额亏损。

  2009年9月8日,陈庆元在朋友的陪同下,主动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同年9月10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案发后,陈庆元用于股市投资的存折余款以及投资股票的变现款合计336万余元全部被侦查机关扣押。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经过近8个月的侦查,查明了从2002年至案发时,民航呼和浩特市空管中心及其下属多个公司的6个“小金库”的资金情况,查明了陈庆元在任民航呼和浩特市空中交通管理中心主任期间,从“小金库”中提取大量款项的事实。

  庭审自称痴迷股市生贪欲

  2010年7月1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就陈庆元一案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月10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大量笔录、证人证言、书证、司法鉴定结论以及被告人陈述等证据。陈庆元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全部予以承认。他的辩护律师为他进行了罪轻辩护。

  陈庆元在法庭上供述犯罪动机时,说自己是身陷股市,无法自拔。从一开始对股市的好奇一步步发展到狂热,以致最后无法收拾。

  据办案人员介绍,到2009年8月,陈庆元投入股市的1000多万元只剩下300多万元,眼见“窟窿越来越大,根本还不了”,马上就要退休回家的陈庆元选择了向检察机关自首。

  陈庆元在法庭自白时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他说:“作为一个党员领导干部,走到今天这一步,我悔恨交加。”“今天我站在这个地方,最大的感受就是悔恨……我的行为,给党的形象抹了黑,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给家人带来了莫大的耻辱和痛苦。我深感自己罪行严重,内心无比煎熬。希望广大干部以我为戒,切莫为一时的贪念所诱惑,永远不要超越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庆元在担任民航呼和浩特市空中交通管理中心主任和呼和浩特机场空管扩建工程指挥部指挥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给员工发放奖金、福利以及公务支出、为单位办事等各种名义提取大量公款,并将7236770.65元非法据为己有,绝大部分款项被其投入股市用于个人炒股致巨额亏损,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贪污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鉴于陈庆元在司法机关未掌握其涉案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追缴大量赃款,为国家挽回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且在押期间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0年12月14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一审以陈庆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对本案中尚未追回的贪污款项共计3869272.65元,将依法继续追缴。陈庆元当庭表示服判。

  案意

  陈庆元案件并不十分复杂,简单归纳就是个人贪欲的无限膨胀和管理制度的漏洞。陈庆元因为贪欲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那些管理制度的漏洞是不是已经堵上?造成那些漏洞的人是否也受到了追究?这些问题应与追究陈庆元的刑事责任同等重要。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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