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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规范整容服务:让美丽更安全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25日08:53
核心提示

  香港特区政府设立了高标准的整容行业门槛,全面规范整容服务行为。对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提供了多种途径给予保护。此外,香港特区还专门立法严厉惩罚违规整容行为。这些做法,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起到维护整容市场健康发展目的

  

房国宾

  近期,超女歌手王贝在整容过程中不幸死亡的报道,引来社会大众对这一日渐时髦的整容消费业的深切关注。据称,受事件影响国内整容行业遭遇空前“寒冬”。无疑,整容行业健康持久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障等制度完善息息相关,如何健全相关制度应予以冷静思考。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整形美容逐渐成为香港市民消费方式。在近40年来,为规范整容消费服务,最大程度上保证整容消费安全,香港特区政府设立了高标准的整容行业门槛,全面规范整容服务行为。对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提供了多种途径给予保护。此外,香港特区还专门立法严厉惩罚违规整容行为。这些做法,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起到了维护整容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

  提高整容行业门槛

  一般来讲,各国及地区都会对“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实施监管,由于后者相对于前者难度大、危险系数高,所以其会成为法律主要监管对象。香港特区在“医疗美容”整容行业方面的立法相对繁杂,最为重要是,对整容行业还设定了诸多条件限制。

  首先,注册申请开办整容医院或诊所应符合法定条件。根据立法规定,香港市民申请开办整容医院或整容诊所,必须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卫生署提出注册申请,卫生署将对申请人资格、雇员、办公设施、医疗设备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之决定。此外,卫生署还通过定期检查、临时视察等方式对已经注册的整容医院、诊所进行监督。对不再符合法定条件整容医疗或诊所,卫生署长将会及时取消先前注册,并通过媒体予以通告。再者,整容医生资格获取条件规定得相当严格。众所周知,香港特区对通科注册医生已经设定了非常严格学历条件、考核程序及考核标准,但要成为整容注册医生,还必须通过医务委员会的实际临床工作能力、工作年限和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综合评价。

  全面规范整容服务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整形美容日渐成为广大求美者的选择。作为国际上知名整容消费中心,香港整容业在规范整容服务行为经验成熟,围绕整容服务行为立法作出了相当细致的规定。

  香港特区在整容行业领域,并未设立专门的立法,其规范主要散见于《诊疗所条例》、《广告法》、《香港消费品安全条例》、《医院管理局条例》等法例之中,综合这些立法来看,已经将整容服务各个方面的问题纳入法律规范之中,起到有效规范整容服务之目的。这些规定包括:整容服务中所涉及的手术种类、使用的假体、药物、器械及医院环境、医生水平应符合的标准及要求;整容商品应标明相关数据及说明事项,并需得到国际认证;整容医院、诊所不能在报纸、电视中做广告,只能用网络、广告牌和杂志宣传自己,宣传材料不得出现手术前后整容效果对比照片,只能配以适当文字说明;而《医院管理局条例》及《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等立法则对整容消费者权益提供了保护。

  多途径保护消费者

  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整容行业规范的细致立法固然重要,但要真正在现实生活中落实,还须提供有效救济途径。香港特区在整容领域方面的消费者权益,主要由政府部门、整容行业及消费者委员会共同承担。尤其是在公民因整容服务侵害提起民事赔偿的纠纷解决中,消费者委员会作用功不可没。

  2010年香港特区消费者委员会共收到超过九百宗有关整容合约及收费的投诉。一旦发生整容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向消费者委员投诉及诉讼方式解决,对于整容消费投诉,消费者委员会及时与被投诉人取得联系并做出调解。当大量投诉都涉及某整容医院或诊所时,消费者委员会还会与该医院、诊所探讨其管理方法问题。对于严重侵犯整容消费者权益行为,消费者委员会还会通过传媒向社会暴光。若通过非讼途径无法解决,消费者委员会还会帮助其向小额钱债审裁处提起诉讼。

  严厉惩戒违规整容

  整容行为,虽然是一种常见的消费服务,但往往可能由于自身条件不足、疏忽大意等原因危及公民生命安全,为惩治一些追求商业利益而置公民权益不顾的不法行为,适当的事后追惩,以儆效尤,尤为关键。香港特区在相关立法及行业自律规则中就对各种违规(违法)整容服务设定了严厉惩戒措施。

  例如,《诊疗所条例》第14条规定:任何人无照经营整容诊所,可处罚款5万港币,监禁两年,任何人在无照整容诊所行医,一经起诉定罪,可处监禁3年,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可处7年监禁。《香港消费品安全条例》第28条则规定:任何个人、商号、法人团体制造、提供、进口的整容商品必须符合法定安全标准,否则,即为犯罪行为。如属初次犯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1年;其后每次定罪,可处罚款50万港币及监禁两年。

  此外,在行业自律方面规定,香港医务委员会要求整容医生在医疗过程中严守职业道德,否则,即会被视为“专业失当”,轻者受到警告和谴责,重者会被医务委员会从整容医生名册中暂时或永久除名。如2003年发生的香港整形名医李宏邦吸脂手术致年过七旬女钢琴教师死亡事件,历经六年严格审查,2009年医务委员会最后认定,虽然李宏邦在手术中有“专业失当”,但仍判其停业5个月,并给予谴责。

  综上所述,香港特区政府从整容准入资格、整容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乃至违规行为的严厉惩处,体现了香港特区政府处理此类可能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高危”消费的积极姿态。这些做法,即使在以自由市场理论主导的香港特区,仍然能让人体会政府人性关怀与人权责任,而活跃于民间的社会团体又往往能有效弥补政府职责空缺,正是两者通力配合,才赢得社会消费群体信心,促进市场健康持久发展。当然,法律虽为长远公共理性,但整形美容毕竟是一种“锦上添花”生活方式,或许倡导健康的审美观才是最安全的美丽。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注册申请开办整容医院或诊所应符合法定条件,对申请人资格、雇员、医疗设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卫生署通过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整容医疗或诊所,将取消先前注册,并通过媒体予以通告。

  注册医生只有符合非常严格的学历条件、考核程序及考核标准才能成为整容注册医生。

  香港围绕整容服务行为立法有相当细致的规定,见于《诊疗所条例》、《广告法》、《香港消费品安全条例》、《医院管理局条例》等法例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整容医院、诊所不能在报纸、电视中做广告,只能用网络、广告牌和杂志宣传自己,宣传材料中不得出现手术前后整容效果对比照片,只能配以适当文字说明。

  《医院管理局条例》及《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等立法都具体规定了对整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为整容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护。

  香港设定了严厉的惩戒措施。例如,《诊疗所条例》第14条规定:任何人无照经营整容诊所,可处罚款50000港币,监禁2年,任何人在无照整容诊所行医,一经起诉定罪,可处监禁3年,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可处7年监禁。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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