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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以宜黄事件为例看新拆迁条例

来源:红网
2011年01月25日00:17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月21日起施行,该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临近春节,近一段时间内,在实践中可能都没有具体案例来检验新拆迁条例的成效。我试着以江西宜黄因拆迁引发的自焚事件为例分析假如该案适用新拆迁条例还会不会酿成悲剧呢?新条例真的能终结拆迁过程中种种怪象吗?

  据报道,事件涉及的房屋位于江西宜黄县凤冈镇东门郊外农科所25号属于宅基地。宅基地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然而,新条例并未对集体土地征收作出规定。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现在主要矛盾集中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集体土地征收由土地管理法调整,行政法规不能超越立法权限,新条例目前对集体土地无法作为。期待有关部门尽快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

  退一步讲,宜黄事件可依照新条例,那钟家的房子也是要被拆的。宜黄县政府为了兴建河东新区客运站于2007年开始对涉及该项目的居民住宅进行拆迁,钟家的3层楼房则成为了最后拆迁的对象。根据新条例,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属于“公共利益”,那钟家的房子也要为建客运站的“公共利益”让步。

  据宜黄政府通报钟家人的要求是:“一是在自家原址自拆自建。二是如不能在原址自建,就要在规划的商业街中置换四块总计480平方米的可做店面房的商业用地,并准许他们自建和办理好相关建设手续,其房屋价值及装修等按市场价格另行补偿。三是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必须补偿300万元作为安置费。”新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自家原址自拆自建”并不在房主可选的两种补偿方式中。条例规定“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被征收人可能换不到商业区等黄金地段的房子。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现在房价不断上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到实际拆迁时很可能拖延很长时间,如宜黄事件发生于去年9月,而项目动迁2007年就开始了,2010年的房价不知比2007年翻了多少。虽然钟家人事后否认提出了这三点要求,但补偿协议依新条例也未必能顺利达成,谈不拢依然会产生很多矛盾。

  新条例2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这点要是能认真执行,倒是真能缓解拆迁惨剧。问题是“禁止暴力、威胁、断水断电”宜黄事件前中央就重申了许多遍了。钟如翠说,从2010年5月起房子就被停电停水了。而直接导致事件升级的是9月10日当地数十名公安和城管以及县级主管官员上门“做工作”,很多人看到这样的架势肯定会吓到,钟家人也因此情绪失控自焚。可是,虽然规定不得采取暴力威胁,但上门谈话很难归为暴力威胁。或许可以进一步规定禁止出动公安和城管和限制上门谈话人数。

  事实上,政府相关人员要对补偿进行解释,与被征收人协商是必经程序,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于是“上门”也是必须的。反而法院强制执行并非必经程序,之前能顺利协商,就不用走司法程序。但是法院也在执行程序上也并非能够做出“拆或不拆”决定的第三方,只是执行生效文书的机构罢了,行政强制与司法强制未必有根本区别。

  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可是“民告官”案中,老百姓胜诉的屈指可数。尤其在土地领域的行政诉讼案件,相关部门的胜诉率更保持绝对优势。如《宁波日报》去年9月12日报道,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五年来诉讼胜诉率100%。可以预见,施行了新条例,到法院走一圈,房子很可能还得拆。

  宜黄事件只是城市化过程中的个案却很典型。新条例确实能对抑制暴力拆迁起到积极作用,但仍然有不完善之处,并不能从根本上化解拆迁中的种种矛盾。

  作者:普嘉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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