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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保质,莫指望厂家自律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26日08:35
  1月14日,南京溧水一消费者去一家元祖蛋糕店买慕斯蛋糕,回来发现居然是去年12月25日的,便去理论,但店主却说这个蛋糕可以在零下18℃保存45天。该消费者质疑:慕斯蛋糕是不是能放这么久呢?对此,质检部门回应称,食品保质期由厂家自定(1月25日《扬子晚报》)。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大部分食品保质期确实是由厂家根据自身技术水平、包装性能和工艺自行确定的。正常情况下,如果食品在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伤害,那么生产厂家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绝大多数生产企业在标注食品保质期时,都会慎之又慎,以免造成麻烦。

  但这并不能排除少数无良企业会铤而走险,在保质期上打主意,故意将之延长,以降低损耗,获取更大收益。原因很简单,过期食品对人的伤害不全都是“立竿见影”式的,有许多其实是慢性伤害,消费者短时间内是难以看得出来的,这无疑会使某些人产生侥幸心理,从而图谋不轨。显然,“食品保质期厂家自定”是一个不小的安全漏洞。

  那怎么办呢?最根本的解决之道当然是给每一种食品都制定出具体的保质期,然后强制推行。相关部门其实已经在做这方面的工作,譬如国家轻工业局就曾对奶粉、麦乳精、糖果、罐类、饮料、酒类、饼干、方便面、巧克力等商品的保质期作出明确规定。但食品种类五花八门,其保质期与生产条件、包装材料、包装工艺等诸多因素有关,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不可能都搞一刀切。因此,肯定得另想办法。

  我的建议是,不妨就在“保质期”上做文章,生产厂家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保质期,但质监部门不能未出事就对此不闻不问,而应睁大眼睛,专门在食品保质期限到来之际对食品进行质量检测,如若发现食品变质,那就严惩不贷。这样一来,面对严厉的监管,食品生产者自然不敢在保质期上随心所欲了。

  江苏吴应海读者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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