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武俊
我们在引渡问题的国际司法协助上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要探索引渡合作的新形式。为实现把外逃贪官引渡回国予以制裁的目的,可以作出必要的让步和妥协,可以开展所谓有条件的引渡
最近媒体报道在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第八次会议上,中美双方互向对方提交了最新潜逃的犯罪嫌疑人的名单和相关的资料,把这张黑名单的上百人缉拿归案,是两国未来司法合作的主攻目标。有专家分析,中方提供的名单上可能侧重的是那些涉嫌经济犯罪的外逃贪官。
腐败已经成为一种需要“全球治理”的国际公害,因此加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势在必行。腐败是公共权力领域的公害,而且已经从地区性的公害泛滥为有组织、跨国化的相当规模的国际公害,因此反腐败也要像国际社会应对艾滋病、禽流感一样,加强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合作。目前,国内腐败分子潜逃出境或者将赃款转移出境的现象比较严重,给老百姓的印象是“逍遥法外”,这不仅导致巨额资产流失,而且国际影响也很恶劣。
包括引渡犯罪嫌疑人、送达法律文书、协助取证等职能的司法协助,是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重要制度,可以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尤其是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司法协助有望在反腐败国际合作活动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属于“国际反腐败规则”,我们要进一步研究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具体措施,特别是要通过强化包括引渡在内的国际司法协助来加强反腐败犯罪领域的国际合作。
首先,国内司法机关在办理缉捕和审判外逃腐败分子案件时,要严格恪守刑事司法的正当法律程序,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办案,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现行刑事诉讼法,要以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重新审视和修订刑事诉讼法,要参考联合国制定的一系列刑事司法和人权保障的准则,特别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包含的关于公正审判的一系列标准修订和完善刑事诉讼法。也就是说,不论是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都要彰显正当法律程序理念,这既是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尊重,同时也可以避免某些国家以所谓不公正审判或没有遵守正当法律程序为借口而拒绝合作,可以减少追捕外逃腐败分子和追回犯罪所得的阻力。
其次,建议成立由公检法司等部门参加的反腐败国际合作特别行动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和组织重大的反腐败国际合作事务。反腐败国际合作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需要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互相协作通力配合,因此成立一个权威的领导协调机构是必要的。
第三,重视解决引渡的法律障碍问题,探索引渡新形式,充分发挥引渡在追捕外逃贪官方面的积极作用。目前,我国主要通过三个途径追捕外逃贪官:一是引渡,适用于引渡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两国签订有引渡条约和有请求引渡的行为,按中国法律和被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的条件;二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缉捕;三是区域性的司法协助,如我国的边疆省份检察机关与相邻的泰国、缅甸、俄罗斯等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开展了刑事司法协助,共同对付跨国犯罪,互相协助缉捕外逃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这一途径,每年都有外逃的犯罪嫌疑人落网。
如何解决引渡外逃贪官的外交和法律障碍,如何让引渡大批携巨款外逃贪官不再成为遥遥无期,更是值得高度重视的现实问题。我们在引渡问题的国际司法协助上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要探索引渡合作的新形式。为实现把外逃贪官引渡回国予以制裁的目的,可以作出必要的让步和妥协,可以开展所谓有条件的引渡。
一言以蔽之,追缉外逃贪官,需要引渡给力,需要国际合作给力,让外逃贪官“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