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6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谭灯耀涉嫌受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谭灯耀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灯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0万元、港币50万元、美元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此外,被告人谭灯耀的财产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差额达人民币7,852,390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构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以谭灯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被告人谭灯耀表示,需要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来源: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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