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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感冒在诊所被治成九级伤残 吐血后一度病危

来源:北京晨报
2011年01月29日23:48
  晨报讯(记者 叶青 通讯员 杨静 贺阳)女子石某本只是得了感冒发烧的小病,却因在一无名诊所内看病输液后变成了九级伤残,医院还一度下发了病危通知书。昨日,记者获悉,涉嫌非法行医的无照诊所老板马某被昌平检察院批准逮捕。

  非法诊所悄悄重张

  
36岁的马某高中毕业后曾在老家的一所卫校学医,2001年到北京朝阳区开个体诊所,2005年到昌平东小口某村开了个体诊所。马某开的诊所没有营业执照,他本人也没有医师执业资格证。2008年6月左右,马某的诊所被卫生部门查处过一次,当时被没收了药品,责令停业。但停了一个多月后,诊所就又悄悄开张了。

  2010年9月初的一天,石某感冒发烧,到马某开的小诊所看病。马某询问了病情查看了一下石某的口腔后,诊断石某为嗓子发炎,需要输液消炎。接着,马某给石某输了头孢曲松钠。

  吐血胸闷一度病危

  
当日输完液回到家后,石某就发现手上有许多小红点。第二天下午,石某发现口腔内全是大水泡。当晚,石某赶紧到医院就诊,医生告知是药物引起的过敏。之后,石某病情连续恶化,全身起了大水泡,还吐血、胸闷。医院还一度下发了病危通知书。据其治疗医生讲,石某就诊时病症十分严重,诊断为重症药疹中的一种中毒性表皮坏死松懈症。产生原因是药物引起的皮肤炎症反应,死亡率30%,如治好也会留下后遗症。

  经后续治疗,石某日前仍存在很多后遗症,包括肝功能偏高、脸上和全身皮肤多处有疤,手脚指甲脱落、视力下降、全身皮肤发黑等症状。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

  日前,无照开诊所的马某以涉嫌非法行医罪被昌平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情节严重可判徒刑

  
昌平检察院介绍说,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卫生部门证实,头孢曲松钠及其他药品在使用过程中是否需要进行皮试,要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执行。但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替他人医治的人而言,即使是按照正规的程序进行操作,最后造成被诊治人身体伤害的后果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则仍构成非法行医罪。

  本案中,马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且属于情节严重。

  作者:叶青 杨静 贺阳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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