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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瘾认定方法公布:吸毒后聚众淫乱为成瘾严重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11年02月01日01:39
  公安部公布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新快报讯 公安部1月31日在其网站全文公布《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吸毒人员须同时具备三种情形,公安机关方可认定其吸毒成瘾。

  《办法》明确,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另外,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

  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办法》强调,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及被认定人员的信息。公安机关、戒毒医疗机构以及承担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孟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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