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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民责任救赎“拒奖”的心酸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2月01日08:34
  法治观察

  

张贵峰

  从长远和根本来看,一个社会的诚信建设,归根结底其实最终都要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公民个人身上,并以此作为社会诚信的基本载体和基础

  沈阳李女士参与浙江卫视节目,中了4000元的iPad,但当电视台客服与之联系时,她却不相信自己中了奖:“别骗人了,我不相信。”当地记者多次与李女士联系,澄清中奖事实,但她仍然因害怕上当而多次拒绝领奖(1月29日《辽沈晚报》)。

  “我觉得很心酸”,对于这起尴尬的“拒奖”事件,浙江卫视有关负责人曾这样感慨。其实,为此感到心酸者何止三两个。任何对社会诚信抱有期待的人们,都会从这件事中体会到一种诚信受伤的心酸。

  显然,之所以会心酸,针对的并不仅是孤立的“拒奖”行为本身,更是由此折射出的今天我们的社会,相互信任的社会氛围日趋匮乏,“怀疑一切”越来越成为一种普遍生活方式的严峻现实。这样的现实,无疑无法回避,也难以否认。如“造假”泛滥的现实假商品、假服务、假文凭、假“中奖”俯拾皆是,各个群体之间难以相互取信的现实商家与消费者、医生与患者、老师与学生、官员和百姓之间的严重戒备与提防心理。

  拿什么救赎这样的“心酸”?如何才能挽回并不断构建我们的社会诚信?这显然离不开整个社会各个有机组成部分的共同参与和分担,如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共同参与和分担。在这里,笔者主要想着重谈谈公民个人之于社会诚信建设的责任和作用。一方面,关于社会诚信建设中的政府和社会组织责任,相关论述已经很多,无须赘述;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从长远和根本来看,一个社会的诚信建设,归根结底其实最终都要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公民个人身上,并以此作为社会诚信的基本载体和基础。

  公民个人究竟能在社会诚信建设中起什么样的作用?该具体去履行怎样的责任?在笔者看来,以下三个方面应该不可或缺。首先,是一个底线方面的公民责任:必须确保自己不会为了眼前暂时的利益,而去参与任何具有不诚信甚至欺诈性质的社会活动。必须意识到,以不诚信、牺牲诚信的方式去牟取利益,最终的结果只能是饮鸩止渴。须知,“你可以一时欺骗所有人,也可以永远欺骗某些人,但你不可能永远欺骗所有人”,背信弃义者的命运必然是身败名裂。

  其次,一个同样重要方面的公民责任是:面对一切不诚信或欺诈活动,除了“不参与”之外,更要敢于积极地检举监督、坚持斗争,不能只一味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哲保身退避三舍”。必须认识到,如果大家都不敢积极作为,一方面,势必会无形中助长不诚信、欺诈行为的气焰,促使其更加泛滥;另一方面,当不诚信、欺诈泛滥恣肆、无处不在之时,其实没有人会真正幸免于难,我们每一个人最终都将会成为受害者。有调查显示,虽然高达91.98%的网友都曾经遇到过网络诈骗,但是面对网络诈骗,选择举报网络诈骗行为的网友只占26.87%。

  最后,另一个方面的公民责任还有:即使面对诚信不佳的社会氛围,也不丧失对于诚信的信心。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对于人世间的真诚、温暖多抱一份基于善意的信任,而不宜“怀疑一切”地过分戒备、过度防范。我们应该明白这样一个其实很朴素的道理:与欺骗一样,不信任其实也是一种伤害,尤其当它指向一个原本应该给予信任的事物时,这样一种伤害对于社会诚信建设破坏力很可能比欺骗本身造成的伤害更大。所以,为了避免“受骗上当”,而盲目地不信任一切,我们所失去的或许会更多。要知道,欺骗与信任在某种情况下是可以相互转换,信任者受欺骗可能会失去一份信任,但欺骗者被信任同样会增加一份信任。受骗固然是一种损失,被信任、得到信任更是一种值得倍加珍惜的幸福。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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