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10岁那年起,我每年在圣诞老人面前许的愿都是一样的:让我姐姐站起来和我在圣诞夜狂欢跳舞吧!”法国女孩璐璐对记者说。
然而,4年过去了,璐璐的愿望始终没能实现。
璐璐的姐姐叫赛琳娜,比璐璐大4岁。姐妹俩的妈妈是取得法国国籍的中国人,爸爸是法国人。赛琳娜3岁学画画、6岁学钢琴、8岁学芭蕾。一家人幸福地生活着。
然而,2006年暑假的一场事故改变了这一切。
那天,赛琳娜在其居住的上海奥玎宫廷别墅小区内的泳池边观看妹妹游泳时,不慎坠入泳池。赛琳娜头部直接撞到游泳池底,致使C5骨折移位,C4颈椎完全损伤。后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一级伤残。
2010年7月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受理了赛琳娜人身侵权索赔案,索赔数额达2331万余元,诉讼费将近16万元。“之所以要求的赔偿金额这么高,是按照法国的最低工资计算的。”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解释说。
“只希望右手可以握笔”
从出事后被送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急救的那一天起,赛琳娜一家便走上了一条漫长的就医之路。当天查颈椎X片显示C5骨折伴脱位,后转入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8月6日凌晨转入香港皇后玛丽医院,诊断为C5骨折及移位,C4颈椎完全损伤,8月7日进行全麻手术,将C5锥体切除,C4至C6锥体熔合,钛金属柱体固定及前颈椎钢板,气管造口缝合;2007年3月1日转入北京天坛普华医院治疗至2009年12月31日出院,现在北京的家中治疗。
赛琳娜告诉记者:“我这种情况最主要的就是要坚持康复训练,公立医院是一个月4万元,如果再算上用药,就不好说了,而且我现在还要专门的护工24小时护理。”
“四年来,给赛琳娜看病已经花掉了我们几百万元人民币,现在是靠着卖房子的钱在给赛琳娜继续康复治疗。”母亲王华说。
赛琳娜一家已经从外国人居住区搬出来,搬到了普通的中国居民区。但不管多艰难,赛琳娜一家都没有放弃。在医院里,赛琳娜还鼓励一个病友说:“你只是右手不能打高尔夫,但是你还能练习用左手打啊!而我,只希望我的右手可以握笔,这样我就可以画画了!”
索赔2300万元
2007年伊始,赛琳娜的父母委托律师向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起诉被驳回。2007年8月又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但三年多没有结果。
“这三年里,只要知道赛琳娜和她的故事的人,没有人不说她可怜。但是,却没有听到物业方转达的任何安慰,也没有看到物业方表示出的任何歉意。”王华说,“尽管赛琳娜的维权路很艰难,但是,我们一定会坚持到底。”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施行的第一天,赛琳娜的父母委托律师再次起诉,向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索赔2300万元。
据张起淮律师介绍,起诉原因主要是奥玎宫廷别墅的物业公司未尽到任何应尽的管理服务义务,致使原告受到严重伤害。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泳池池壁台面抛光大理石遇水极滑,小区的物业对该泳池疏于管理,也没有安排任何救生和安保人员在泳池周围进行安全管理,致使赛琳娜不慎坠入泳池。更由于池水只有80公分高,没有达到水位标准,致使她头部直接撞到游泳池底。”王华说。
此外,由于奥玎宫廷别墅小区由上海国银企业有限公司开发销售,该公司于2005年12月27日注销,张起淮认为,其股东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此前的2007年11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庭前准备笔录中显示,被告认为,赛琳娜发生事故的水池不属于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只是嬉水池。物业公司对水池进行了免费管理,并树立了中英文的警示标志;原告并不是因为跳水而发生事故,故被告方不同意赛琳娜的诉讼请求。
2007年11月22日,被诉承担连带责任的两家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递交的答辩状称,奥玎宫廷别墅小区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标准,并早已交付使用,原告的人身损害与开发商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另外一被告是开发商的股东,同样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局的回复意见显示,奥玎宫廷别墅审批内容上没有游泳池,只是在总设计平面图上有标注。而据现场勘察,泳池的位置和形状与总平面图上标注的没有变化。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城市隐患何其多赛琳娜的另一位代理律师于美堂指出,城市发展加快,各种高档和多功能社区的出现,在给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隐藏其后的各种危险也暴露出来。
赛琳娜案所涉及的游泳池就是违章建筑,尽管建筑设计图纸有游泳池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但是未获审批。建设单位或者开发商明知违法而建设,而且还存在多项安全隐患,像材料的使用、防滑措施等;在对外销售过程中又宣称配套设施有游泳池。一方面违法建设,另一方面涉嫌消费欺诈或者合同欺诈。
于律师认为,在赛琳娜案中,物业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物业公司在接收物业管理时应该意识到该游泳池是违章建筑,是不能够开放的;如果开放,应该按照国家有关开放游泳池规定配备救生员、救生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警示等等;物业把游泳池作为嬉水池来开放和管理,可以被视为放任高度危险的存在。其工作人员发现原告处在高度的危险中,而不予制止、劝阻,导致原告受到了严重、难以弥补的人身伤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孟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