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陆慧 报道
昨天,在轨交车站和车厢里,有关部门发现4名正在乞讨的儿童。但这4个孩子都是父母要求来沪乞讨,并不是被人拐卖的。事后,这些孩子很快就被父母带走了。
趁放假带孩子来沪乞讨赚钱
昨天,在轨交徐家汇站,轨交公安例行检查时发现4名乞讨儿童,3男1女。根据执法流程,警方把4人带到附近的轨交综合执法站,并想方设法确认他们的身份。
民警通过其中2名带着手机的男童,联系上孩子的家长。但对着接通了的电话,4个孩子都不肯说话,直接把头扭过去。挂断电话,孩子们告诉警方,是爸妈叫他们不要跟执法队员说话的,他们也不需要“救助”。
大约20分钟后,陆续有家长赶到综合执法站,有家长表示,他们是外地来沪的,想趁放假带孩子来上海赚点零花钱和学费,春节期间乞讨收入颇丰,年初一就有300多元入账,长假其他几天每天平均收入200多元。
据综合执法站的工作人员介绍,这4名儿童都是执法站的“老面孔”,工作人员甚至能叫出其中几个的名字。与往常一样,民警对孩子和家长进行教育,这些家长都表示不愿意接受政府救助,之后便离开了。
轨交警方表示,劝离4名乞讨儿童的做法,是他们的常规工作之一。上海警方表示,一旦发现有儿童被拐卖,将坚决给予严厉打击。在公安部统一领导下,上海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工作始终处于高压态势,鼓励市民积极提供线索,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打拐”的良好氛围。
父母带孩子乞讨很难定罪
随着 “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活动的大范围的展开,越来越多的问题暴露了出来。如生活相对比较贫困的地区,孩子的亲生父母带领子女外出乞讨,或者父母与相关人士签订协议,将孩子出租给专人带领外出乞讨。根据刑法规定,“组织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上述相关行为人与家长签“合同”并预付“工资”后,由相关行为人带领其不满14周岁的子女到处乞讨的行为,不属于“组织儿童乞讨罪”规定的组织行为,因此相关行为人不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但父母携带亲生儿女一并外出乞讨,很难证实父母存在胁迫、诱骗或利用的情形,在父母也生活无着落丧失了生活能力的情况下,乞讨可能就成了他们唯一的生存之路。对于父母将子女出租乞讨谋利的行为,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公安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解救儿童后应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但由于未对带领儿童进行乞讨的相关人士进行有力处罚,导致被解救的儿童不久又重新被出租出来乞讨。
家长学校要加强儿童防范意识教育
昨天,本报报道了彭文乐被解救案, 2008年,受害人彭文乐在玩耍期间被强行掳走自己收养。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祝天强律师认为,其行为并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而是构成拐骗儿童罪,即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最近通过 “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活动,曝光了全国各地犯罪分子强迫儿童进行乞讨的犯罪活动。犯罪分子若收买了被拐卖儿童后强迫儿童进行乞讨的,即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也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若收买了被拐卖儿童后对儿童的身体伤害致使儿童伤残的,也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此应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祝天强律师建议,由于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心智发展尚未成熟,对社会上的复杂情况缺乏准确的判断分析能力,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对儿童应加强监管,尽量减少儿童单独外出,并且家长和学校要加强对于儿童防范意识的教育。
对于父母带领或出租子女乞讨的行为,应加强立法,禁止父母带领或出租儿童进行乞讨。同时应完善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对于父母确实无抚养能力或父母恶意出租儿童乞讨的,则由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交由社会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抚养。
上海律协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研究委员会主任黄绮律师表示,乞讨行为必须要管,应立法明确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且立法必须要有操作性,是可行的。
黄绮律师强调,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保护责任,如果家长不能尽到监护职责,可以剥夺监护权,但制裁以后该怎么办?孩子由谁来照顾?目前,这方面的制度还相当缺乏,没有更为完全的解决方案。乞讨是社会问题,不仅需要立法,更需要社会系统全面解决,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乞讨现象。同时,乞讨人群相对复杂些,有不同的原因和情况,因区别对待,有针对性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