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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服用保健品身体不适 诉物美超市索赔10倍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2月10日18:13
  中广网北京2月10日消息(记者孙莹 实习记者马蒂)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保健品送礼成风已经是多年来年节的常见景观了,消费者怕买到假的就到超市、商场、药店去买,怕出问题索要发票留证据,但还是出了问题。

  今天上午北京通州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消费者服用保健品身体不适,诉物美超市十倍索赔的案件,先不说保健品是不是真的有问题,商家就直接否认曾经卖过这个产品。

  原告陈宝丰去年9月、10月三次在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州九棵树店,购买11盒精旺参茸倍力胶囊,花费3245元,谁知吃出了问题。

  原告代理人:原告服用该保健品一段时间后出现了头晕、恶心、厌食等,该产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40926》精旺参茸倍力胶囊,原告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发现数据库没有这个产品的批号,原告投诉到药监局通州分局。药监局通州分局书面告知原告陈宝丰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40926》的产品应为海晏堂牌海参胶囊。

  陈宝丰认为物美所售保健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九棵树店和物美集团共同返还购货款3245元并十倍赔偿。原告向法庭出示了购物小票、发票、药监局通州分局调查书,而被告方虽然认可发票的真实性,却不认可购物小票,否认卖过这种保健品。

  被告代理人:原告所举的这个消费小票真实性没法确认,上面的开票人不是物美公司员工,跟物美没有任何关系,而且这个小票跟物美唯一的销售小票样式根本完全不一样。

  一听被告说不认可买卖关系的存在,原告方急了,双方就此展开了辩论。

  原告代理人:你给了我正式的发票,怎么证明不是你的参茸胶囊?

  被告代理人: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应该证明你对应的食品是你的参茸。

  原告代理人:小票都有,而且食品我也有。不能说柜台撤走了,没有了。开据的发票是真实的,我们在那里没买过其他东西,就是这个参茸胶囊,不能说搬走就不算数了,不负责任了。出租柜台也应负责任。

  听到这您可能明白了,问题是出在临时的柜台上,临时柜台有可能是物美出租的场地,可能不属于物美直接经营,可是原告手里还有物美的发票,这样的问题应该怎么解决?对于这个问题法官进行了询问。

  法官:被告,你们这个公司是不是自行销售之外有临时柜台?

  被告代理人:临时柜台是物美出租的场地,不是物美经营的,两个都是独立经营的。不会开据物美的发票。

  法官:出租柜台不能开物美发票。原告,你出据的发票是买这个参茸胶囊的吗?

  原告代理人:是的,当时买后让他出示发票,他去找收款台开的,然后再给我们。

  其实药监局通州分局调查的时候,卖精旺参茸倍力胶囊的人就不见了,到底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的关系,最后法庭要求原告继续核实保健品柜台的位置,同时对被告也提出了要求。

  法官:被告,原告提交证据显示是卖茶叶对面的保健品柜台,这个柜台还在卖保健品吗?

  被告代理人:不清楚。

  法官:七日内向法庭提交物美超市保健品柜台的租赁合同。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另外,规定还说: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孙莹 马蒂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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