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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拟修专利代理条例 明确规定代理师从业资格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2月11日11:16
  中新网2月11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网站全文公布《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草案将现行条例中的专利代理人改为专利代理师,对其从业资格进行明确规定,同时还列举了执业资格的撤销事由。

  草案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一)品行良好;(二)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四)通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核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一)品行良好;(二)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三)从事专利审查、专利法律研究工作十年以上;(四)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核发资格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

  草案规定,申请领取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品行良好;(二)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三)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后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四)与专利代理机构订立劳动合同;(五)申请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专利代理师执业证:(一)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工作的;(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

  草案规定,申请领取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应当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提交执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颁发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应当将取得执业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现执业证的颁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通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予以撤销。对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不予颁发或者撤销专利代理师执业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诉。

  专利代理师从专利代理机构离职的,应当妥善办理业务移交手续,并自移交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办理执业证注销手续。

  草案同时列举了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的撤销事由:

  已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撤销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一)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二)在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中有严重作弊行为的;(三)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已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人员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撤销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专利代理师取得执业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撤销其专利代理师执业证:(一)与其执业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四)被撤销或者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

  此外,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注销、撤销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人员的信息。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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