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政策试点工作,财政部、科技部近日发布了《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10]1号),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关于示范区内中央级事业单位全资与控股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审批主体和程序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通知规定,教育部(财务司、科技发展中心)、工业与信息化部(财务司)、中科院(计划财务局)等主管部门、机构,按照资产管理权属负责对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进行审批;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申报前,应由中央级事业单位审核通过;主管部门、机构自受理企业激励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定意见;各主管部门应结合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并对外公布。 (来源:科技部网站)
(责任编辑: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