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丁国锋
“我们准备向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的申请。”浙江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一位负责人日前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明确表示,自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郑州市永兴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判决赔偿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的20万元至今没有支付。
“前列康”商标市场混乱无序
1999年9月,浙江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前列康”商标,并于2001年6月受让取得了这一商标的商标专用权。2005年11月,该公司“前列康”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随着“前列康”广告效应叠加,产品知名度不断提高,再加上“前列康”名称读起来与“前列腺康复”之意有着直接联系,“前列康”商标名称被不少药品、保健品生产厂家使用,各种打着“前列康”名号的药品或保健品层出不穷,一度让很多老百姓误认为“前列康”就是治疗前列腺疾病的通用药物名称。
早在2000年6月1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对此下达了通知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严禁以任何方式在普乐安(片、胶囊)包装上标识“前列康”的药品名称。但冒用商标行为却并未由此收敛。
2010年4月的一天,两个年轻人走进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一家红河恒泰医药连锁大药房,购买了两瓶“欧福莱前列康软胶囊”,他们向店家索要了发票,并拿着药瓶走出药店大门时,一青年用数码相机给另一位拿着药瓶的青年拍了照,照片背景拍下了药店外貌和招牌。这两位康恩贝公司的员工先后5次在这家生意红火的药店购买了8瓶相同药物,每次取得销售发票后都拍照取证。
2010年5月,康恩贝公司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名,分别将生产商郑州永兴堂医药公司和宿迁那家销售药店告上法庭。
宿迁中院判决两被告侵权
2010年6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列康”侵权案。
尽管被告生产商没有到庭参加庭审,但他们在递交给法院的答辩意见中称,其生产的药物均冠以“欧福莱前列康”字样,并非单纯的“前列康”,所以不构成侵权。而被告药店则辩称其从医药公司进货系合法渠道,有购货单为证,并不知晓涉案商品侵权,所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了解到,在销售期间,郑州永兴堂公司向红河药房提供了所谓的“美国欧福莱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书,作为在“中国大陆的唯一合作商”,并“生产研发系列保健品及营养食品”。甚至还由河南卓越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以此表明商标使用“没有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系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者,其生产、销售的“前列康软胶囊”产品说明中医药功能的描述,与康恩贝公司生产的“前列康”牌普安乐片的功能相似。加之该产品销售渠道亦与权利人康恩贝公司相同,故应认定被告医药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康恩贝公司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该商品名称使用行为,客观上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了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要件,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院还认为,药店作为一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的企业,对销售的药品和保健品应负有较高的审查和注意义务,而且该药店同时销售着康恩贝公司所生产的正牌的“前列康”牌普安乐片,其行为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不符合免除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认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在下达判决书时写道:虽然损失及侵权所获利润无法准确计算,但医药类商品,直接关系消费者人身健康,综合被告侵权情节和主观恶意,以及康恩贝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法酌定判决被告医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被告红河恒泰药店则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并立即销毁涉案侵权商品包装物及标识。
“前列康”侵权案江苏多达数十起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该案宣判后,两被告没有上诉,判决书生效至今尚未得到履行,原告方将准备正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悉,该院在去年6月对该案开庭审理中,原告为了证明“前列康”商标的司法保护情况及其影响力,向法院提供了自2005年起在沈阳、杭州、北京、苏州、淮安等地6份遭遇类似侵权案件的判决书。
另据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求证获悉,近几年,浙江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为维护“前列康”商标专用权而将侵权厂家诉诸公堂的在苏州中院有4起、无锡中院有5起、在镇江、南通、淮安也都有类似案件发生,而江苏省内法院受理的这一维权官司已经多达数十起,其中有数起案件经上诉至江苏高院后调解结案。尽管侵权法律风险很大,赔偿数额也很可观,但是一些厂家和销售商为追逐利润频频“越线”。
据相关业内人士分析,涉案企业采用冒用、混用药品商标仅需赔偿几万至几十万的“诉讼代价”,与冒用产品后的高额销售业绩相比,违法成本显然过于低廉,而这种“铤而走险”的现象背后,不仅暴露了相关企业经营理念仍然在守法经营和“盲目逐利”的道德缺失之间存在着的取舍落差,还凸显了当前国内药品保健品行业在生产和流通环节依然存在着不少监管漏洞。
本报宿迁2月1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