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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让育龄男性享受“育儿假”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2月14日03:28
  针对一些女性为保工作不敢生孩子的现状,

  工青妇组委员建议,立法完善全省育龄妇女生育保障

  昨日的省政协第十届四次会议联组会议上,省政协委员、南通市妇联主席程静受省妇联委托,提出“关于建立完善覆盖全省育龄女性生育保障制度的建议”。这份建议,除了希望通过修改地方性法规,把育龄妇女一个不落纳入保障范围外,还提出统一保障项目和标准,扩大生育保险补偿的范围。程静还建议,给育龄男性统一放一定时间的“育儿假”,照顾妻儿。

  女大学生就业难缘于生育保障不到位

  现状1:程静是从女大学生的就业难谈起这个话题的。她说,这些年来,女大学生就业越来越难,不光本科生难,硕士生和博士生也难,原因不是她们素质低,而是普遍面临上岗没多久就要结婚、生育、抚育孩子等问题,这或多或少会影响工作效率,用人单位“择男不择女”是一种本能的选择。

  建议:尽管也有委员建议,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招工时歧视女毕业生,政府部门应该作出强制性规定,每年单位招工时,除了一些特殊工种外,必须招用一定比例的女毕业生。不过,程静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制用人单位招用一定数量的女性,并不可取。怎么办?只有通过完善育龄女性的生育保障制度,让社会共同承担育龄女性的生育成本来实现。

  现状2:据省妇联调查,目前我省育龄女性的生育保障,从怀孕待产,到生育抚养,这个一年多的过程,主要通过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来实现。程静委员说,现在的问题是,现有的这三项途径并没有囊括所有的育龄女性,比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聘用人员,个体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大量的流动人口。同时,这三种保障,报销比例不同,待遇可差几倍;即使同一城市,不同区、县之间也有较大差别,城乡之间更明显;报销项目有限,各地还不一样。此外,给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企业分担的成本较多,这在客观上也影响企业雇佣女性的积极性。

  建议:程静说,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育龄女性为了保住工作,很多人不敢生孩子,所以要从制度设计上改观这种状况,通过完善立法提高育龄女性的权益保障。

  这份建议中,除了修改完善我省地方性生育保险法规,扩大育龄妇女的覆盖面,把育龄妇女一个不落地纳入保障范围外,程静委员还建议,财政加大支持力度,提高生育保障的统筹层次,消除待遇差别。比如,她建议我省出台统一的生育保障范围和项目,明确在怀孕前、怀孕期、分娩后各享受多少项待遇,各地要一致。

  可立法让更多爸爸休上“育儿假”

  现状:程静委员说,目前,世界上有瑞典、法国、英国、日本、捷克等三四十个国家规定男性可以休“育儿假”,也有的叫“产假”或“护理假”。但记者得知,在我国,对男性统一放“育儿假”在国家立法层面是空白,不过,包括江苏、北京、上海、辽宁等多个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性政策或法规中,针对晚育或独生子女家庭,规定可以享受男性的护理假。

  比如,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并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这是对晚婚晚育的一种奖励。记者调查发现,男性能否享受到这种福利性的假期,主要看单位的“慈善”程度,在就业压力下,多数男性并没享受到这个权利。

  建议:省妇联形成的这份建议提出,扩大生育保险的支付、补偿范围,比如,把生育家庭的男性哺育义务人和节育责任承担者也纳入保障法内,对做了节育手术的男性给予一定的生育补贴和待遇,体现公平。当然,最令人关注的,是建议统一给生育家庭的男性放一定的“育儿假”,照顾妻儿,以减轻女性在生育、家庭、就业等方面的身心压力。

  此外,程静建议,把女职工定期妇科病普查纳入进来,这点可以借鉴南通市的做法,利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南京市已经连续两年,为用人单位女职工普查妇科病。 赵柏恋茹 于英杰 (来源:扬子晚报)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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