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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教授拟上交提案全面禁止儿童乞讨 引争议

来源:东方早报
2011年02月14日04:59

  于建嵘“禁童丐”提案引争议

  上周末,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于建嵘发起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多位参与者在北京召开研讨会。 建议对利用儿童乞讨者加重量刑 反对者认为“全面禁止”剥夺部分儿童生存权

  上周末,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于建嵘发起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多位参与者在北京召开研讨会,出台了将于全国两会期间拟交提案草案,从修改立法、完善救助等层面提出建议,以实现“全面禁止儿童乞讨”目标。据了解,该行动在各地愈演愈烈,不少反对声也随之而起,认为“全面禁止儿童乞讨”在另一个层面是剥夺了部分儿童的“乞讨权”、“生存权”。

  昨天,于建嵘回应称,该行动是想通过努力,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改善,在中国最终杜绝儿童乞讨现象,并表示“无论有多少误会和攻击,选择前行,是唯一”。

  建议刑法加大量刑

  早报记者获得的该议案草案将目前乞讨儿童的来源分为三种——被拐卖来的,建议刑法加大打拐力度;操控人员雇佣来的、租来的,建议修改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构成条件;亲友带儿童乞讨的,有能力抚养的家庭建议予以处理,无能力抚养的须加强救助。

  于建嵘等人认为,现行刑法中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法律责任过轻,在草案中建议“买卖同罪”,加大收买被拐卖儿童者的法律责任,斩断买方市场。该草案建议删除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6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建议出台司法解释对原来已经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在法律指定期限内(比如1年)向公安机关自首,按原法律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或“完全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期满后仍不自首的,一律按新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进行乞讨赢利的,于建嵘等人建议专门立法进行打击,加重有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犯罪的量刑。草案中建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增加一款: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并利用被拐卖的儿童进行乞讨等赢利活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暴力、胁迫等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删除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要求的“有暴力、胁迫手段”这一前提条件,只要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就构成犯罪。

  防止变成“全面禁讨”

  由于并非所有儿童都是被“胁迫、诱骗、利用”进行乞讨的,父母带领儿童乞讨是该行动一直以来的问题讨论核心。这场全民“解救”行动也因此被指过度粗暴,“全面禁止儿童乞讨”也引起诸多争议。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思想库报告》主编李华芳昨天表示,立法“全面禁讨”忽视了儿童自主权等,违反了中国参与制定并签署《儿童权利公约》,希望能够慎重。据了解,该国际公约规定了任何地方的儿童都拥有的基本人权:生存权;充分发展权;免受有害影响、虐待和剥削权;充分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权。

  该议案提出,由父母带领乞讨的儿童应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其他”情形。否则在操作上将难以区分父母是否在“利用”儿童行乞,使其规避了法律。同时也提出这必须伴随着相应儿童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能先禁止后抚养,而应在创造抚养条件的前提下禁止。此外,“禁止父母带领儿童乞讨”也意味着对生活无着父母监护权的剥夺,相关的司法措施也应以维护儿童利益为核心通盘加以衡量。

  于建嵘等人认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对行乞儿童救助涉及部门较多,易使每个部门都推卸责任,因此有必要在国务院的统筹领导下解决这一问题,建立长效机制。在救助方面,建议对民间救助机构放开,允许NGO组织进入。据壹基金秘书长杨鹏在微博透露,于建嵘等计划在壹基金发起“壹基金儿童救助专项基金”,并希望民政或公安部门派出代表参与管理。

  该议案草案也提出,“禁止父母带领儿童乞讨”当然不意味着禁止成人乞讨,更不意味着限制儿童获得救助的自由。在救助乞讨儿童的过程中,应该防止将禁止儿童行乞演变为全面禁止行乞的运动。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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