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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3家企业因价格欺诈面临处罚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2011年02月15日03:43
  成都商报讯(记者 韩利)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省物价局网站获悉,绵阳兴达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兴达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站前分公司和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绵阳临园路分店等3家企业因价格欺诈行为,均面临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昨日,省物价局网站公布了春节期间我省市场价格的监管情况,在其中公布的重大典型价格违法案件中,绵阳兴达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兴达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站前分公司和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绵阳临园路分店3家企业被查处。

  该通报中介绍,绵阳兴达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美丽雅旋转甩水拖卖场标示“原价259.00元/套,现价199.00元/套”,开米消毒液1L卖场标示“原价44.90元/瓶,现价18.90元/瓶”,蓝月亮茉莉洗衣液(2kg)卖场标示“原价48.90元/瓶,现价29.80元/瓶”,洁能净洗衣粉2.5kg卖场标示“原价16.90元/袋,现价11.90元/袋”。在物价部门检查中,以上4种商品该公司均不能提供原价交易记录。

  绵阳兴达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站前分公司销售的果王五福临门礼盒卖场标示“原价159.00元/盒,现价99.00元/盒”,果王大机开心果卖场标示“原价60.00元/500g,现价49.90元/500g”。在物价部门检查中,以上两种商品该公司均不能提供原价交易记录。

  而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绵阳临园路分店销售的散装雀巢威化标示“原价34.80元/500g、现价18.90元/500g”,在物价部门检查中,该公司也不能提供原价交易记录。

  通报中称“绵阳市发改委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列的价格欺诈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拟对上述3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市发改委已于2月1日向3家企业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昨晚,四川省价格监督检查局相关负责人向成都商报记者证实了这一消息,他表示,以上3家企业价格欺诈行为已被认定,将面临相应处罚。

  作者:韩利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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