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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2月15日15:43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财政部表示,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资料图。 中新社发 井韦 摄
 
  中新网2月15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中新网财经频道从财政部获悉,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表示,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介绍,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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