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晓星)昨日,原广州市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州食品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谢榕三受贿一案,在广州中院公开审理。谢榕三被控受贿人民币388万元,8万港元。
送商标受贿50余万
据指控,1999年至2010年间,谢榕三担任广州食品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利用主管全面工作及管理下属企业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毕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贿送的人民币388万元、港币8万及一套红木家具。
其中,1999年至2009年,谢榕三将“皇上皇”商标免费提供给广州皇上皇饲料厂使用,为该厂法定代表人毕某谋取利益,先后九次收受其送给的人民币5万元、8万港元。
2007年至2010年间,谢榕三在管理广州食品集团合资经营的广州金某食品公司过程中,为该公司承包人黄某和冯某提供帮助,并承诺将“金麒麟”商标所有权给予该食品公司,先后四次收受现金人民币40万元。
“卖官”获利百余万
2003年至2010年间,谢榕三为下属茅山肉类联合加工厂厂长郭某职务升迁提供帮助,先后16次收受郭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2.5万元及一套红木家具。
2008年至2009年间,谢榕三为皇上皇肉食分公司经理冯某职务升迁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贿赂135万元。
出租厂房不忘捞一把
2002年至2008年间,谢榕三为江苏某肠衣厂租赁其公司下属的茅山肉联联合加工厂厂房提供帮助,为该厂董事长沈某谋取利益,先后五次受贿人民币21万元。
2005年至2010年间,他又为游某控股某肉食制品公司及将该公司空置厂房租赁该下属皇上皇肉食制品厂提供帮助,先后19次收受贿赂75万元。
2010年,谢榕三为广州某源汽车维修公司租赁下属茅山肉类联合加工厂厂房提供帮助,为该汽车维修公司董事长吴某谋取利益,先后两次收受贿赂100万元。
作者:刘晓星
(责任编辑:梅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