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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称购物卡成贿赂犯罪首选 多借节日人情往来

来源:检察日报
2011年02月16日02:09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对三年来立案侦查的受贿案件统计发现,八成案件受贿人以收受购物卡为主要犯罪手段。

  犯罪特点

  受贿主体集中。从受贿主体上看,收受购物卡的涉案人手中均握有一定的职权,比如行政审批权、管理权、采购决定权等权力,且集中发生在规划、城建、交通、税务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中,此类人员占立案总人数的70%以上,其余为金融系统、国有公司人员。

  受贿时间集中。从收受购物卡的时间上看,绝大部分集中发生在春节、中秋节“两节”期间,行贿人打着“人情往来”的旗号,向受贿人发送购物卡。

  行贿目的单一。“两节”期间送购物卡,目的都是为了增进与受贿人之间的关系,在经营、税收、土地管理、采购等方面得到额外照顾,即“两节”送礼,平时照顾,谋取非法利益。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钟某,在开发房地产中,于2007年中秋节至2009年春节,四次向规划分局副局长许某送购物卡累计8000元,从而在规划审批等方面得到许某的照顾。

  案发原因

  购物卡办理、使用简便。购物卡是采用“预付储值款”形式、无记名销售的有价凭证,行贿人购买简便,受贿人使用亦不需提供任何身份证明,使用简便。购买、使用简便,为个别人行贿,“托事说情”提供了便利条件而逐渐成为行贿人的首选。

  购物卡发送隐蔽,风险较小。购物卡携带方便,既可以在办公室,也可以在家里完成,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同时,收受购物卡每次的数额较小,但次数较多,给检察机关查证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如某建设局排水维护管理处主任王某,从2001年起,在“两节”期间收受多家建筑公司送的购物卡38次,累计价值30余万元,直到2009年年底才被查处。

  购物卡处理简便,洗赃方便。受贿者收受购物卡后,处理方式多样,可以方便快捷地实现洗赃:直接去商场、超市消费使用,而不会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出让小部分利益,转手卖给购物卡倒卖人员兑现现金,不留痕迹。这种简便,为受贿人减少了收受贿赂的心理压力,在收受购物卡时不再像收受现金、银行卡等有所顾虑。

  送卡人风险小,容易规避。由于每次送的购物卡多者不过5000元,少者仅为500元,数额较小,即使案发,也因其数额较小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以较小的风险换来较多“好处”,让行贿购物卡越来越成为社会风气。

  防范对策

  针对因购物卡办理、使用简便,受贿人处理简便引发的贿赂犯罪,办案检察官提出以下防范对策:

  建立购物卡使用的实名制。当前,许多单位常通过发放购物卡的形式给职工分配福利,加上合法充值购物卡消费群体的存在,使得购物卡的洗赃方式易于混杂在合法行为之中,追查难度极大。因此,建议建立购物卡办理使用的监管备案制度,对购物卡所属权益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管,保证购物卡所属权益和使用明细的透明化,从源头上防止购物卡演变为行贿工具。

  加强廉政教育。查办的受贿案中,涉案人大都有一种从众心理,认为“春节”、“中秋节”收受关系单位“红包”、“礼金”,是一种“社会普遍现象”,而放弃了对自己的约束。对此,建议纪委、检察机关等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职能机关,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尤其是在“两节”期间,重点开展廉政教育,强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廉政意识,消除受贿者在思想上的认识误区。

  加大对行贿人查处的力度。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在建立购物卡购买、使用实名制的基础上,通过过程监督、动态监督等措施,对大量购买购物卡的单位、个人,以及大量使用购物卡的个人进行监督,增加行贿人行贿的风险。

  作者:赵云昌 王建锋
(责任编辑: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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