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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车不得超过八小时

来源:重庆晨报
2011年02月17日06:55

  发生较大交通事故,1小时内上报

  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正式实施,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车不得超过8小时

  刘敏

  本报讯 (记者 刘敏)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车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双层客车高速最高时速不能超过80公里;客运车辆发生较大交通事故,企业需在1小时内上报……昨日记者从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获悉,为确保道路客运安全,从本月10日开始,我市正式实施《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相关规定。

  要配专职安管员

  据了解,本规范适用于在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的、取得从事道路客运资格的道路客运企业(不含农村客运企业)和三级及以上客运站场(以下简称企业)。

  根据规定,各客运企业应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车辆总数小于50辆的企业,安全管理专职人员配备不低于3人;车辆总数大于(含)51辆、小于(含)99辆的企业,安全管理专职人员配备不低于5人;车辆总数大于(含)100辆的企业,安全管理专职人员配备不低于7人。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运输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司机应停车休息

  为避免客车驾驶员因疲劳引发道路安全事故,要求驾驶员在连续行驶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应停车休息不少于20分钟;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此外,双层客运车辆上高速公路,最高时速不能超过80公里。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长途营运客车,必须配备2名以上的驾驶员。市内客运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车不得在22时至次日5时始发,并在24时前结束运输任务。

  超长线路客运车辆行驶时间超过22时的,应安排长途驾驶员前往固定或临时途中休息站休息。严禁客运车辆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在三级及以下山区道路通行。

  客运乘务员上岗前需经培训,能识别易燃易爆危险品,掌握基本的医疗抢救和事故逃生常识。

  一小时上报事故

  车辆在运行当中,客运班车应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上下旅客,不得站外上客或揽客。客运包车不得搭乘合同外的旅客,严禁客运包车途中上下客。

  在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置上,要求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后,驾乘人员应迅速将发生事故的车号、班次、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事故原因等向当地公安交警和所属企业报告,同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尽力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

  企业在接到所辖客运车辆发生人员死亡、车辆燃烧等影响较大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上报上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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