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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初中生相约盗窃抢劫 整人后将其拉厕所强奸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2月18日18:39
  一男一女两名初中生,居然干起了抢劫强奸的勾当。被害人大多是女生,有的是他们认识的人,有的是从网上“钓”来的网友。令人发指的是,男孩在 强奸被害人的时候,这个女生也在场,她被指控为 强奸的帮凶。

  抢劫

  偷钱偷手机偷防寒服

  “业务”熟练一人就“办”

  女生张某出生于1995年6月,男生王某出生于1996年1月。他们最早的一次作案是在2009年12月,当时王某还不满14周岁。他们将两名女生骗到河东区二宫附近一个快捷酒店的日租房内,通过暴力威胁手段,抢得两部手机和现金200元。

  第二次 抢劫是在2010年1月22日。张某在网上约网友见面。到达约定地点后,王某与事先召集来的两个“帮手”一拥而上,抢了两名被害人的手机、录音笔和随身携带的现金。随后,还让其中一名网友打电话再叫一个人过来。闻讯赶到的女生被他们带到一间日租房内,被抢走了现金1000元、手机以及挎包不说,连防寒服都被这伙人抢走了。

  这两次得手,让这俩人的胆子越来越大。他们第三次作案,就“尝试”着不再找帮手了。张某将一名女生骗到王顶堤一日租房后,王某一个人就“办”了。威胁之下,被害人交出了随身携带的两部手机和70多元零钱。

  强奸

  做蹲起做倒立做俯卧撑

  整人之后拉进厕所强奸

  两个中学生在一起,不光是 抢劫,还顺带“报复”。女生小蕊(化名)是他们学校的同学,也成了他们的被害人。王某称,之所以找上小蕊,是因为小蕊以前惹过他。2010年1月17日17时许,王某给小蕊打电话,让她出来陪他过生日。在河西区小海地某网吧门口,二人与小蕊见面后,将其带到河东大直沽后台某旅店的一间日租房。王某一边声称小蕊以前惹过他,一边打小蕊的耳光,还让小蕊做蹲起、仰卧起坐、俯卧撑、倒立,然后将小蕊拉到厕所内 强奸。当晚,二人让小蕊与他们一起在日租房内过夜。转天上午10时,王某趁张某上厕所之机,再次将小蕊 强奸。据小蕊事后陈述,当日她被王某和他的女朋友张某骗到日租房后,强行“没收”了她的手机,并称是替其保管。大约当日下午1点多,他们才让小蕊离开,并强行留下了小蕊的手机。

  同年2月19日,也就是在报复过小蕊之后的第二天,他们又将黑手伸向小丽(化名),同样是因为莫须有的理由,对这个女孩施行“报复”。当天下午3时,张某将小丽骗到南开区鞍山西道光湖里他们事先租好的房内。在此等候的王某对小丽一番殴打并持刀威胁,抢走小丽的现金110余元以及万利达手机一部。法院认定,当天21时许,张某提出让王某与小丽发生关系,并帮助王某将小丽强奸。2月20日下午4时,小丽带着伤痛离开,鼻、面、肢体均有轻微伤。

  判决

  男孩判刑11年

  女孩判刑5年半

  关于二人在作案中的地位,法院认为,现在证据证实,张某伙同王某多次 抢劫,各自分别提供过 抢劫目标并在 抢劫过程中互相配合,赃款、赃物共同使用,且无证据证实王某有胁迫、控制张某犯罪的行为。因此,二人在 抢劫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当。公诉机关不予区分主从犯的意见予以支持。鉴于 强奸属行为犯,公诉机关认定张某在此犯罪中属从犯,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二人目无国家法纪,以暴力威胁方法多次 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手段 强奸妇女,其行为分别构成 强奸罪。因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前不久,河东区法院一审宣判,王某犯 抢劫罪,判刑7年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 强奸罪,判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11年,并处罚金1万元。张某犯 抢劫罪,判刑4年8个月,罚金1万元,犯 强奸罪,判刑1年11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5年半,罚金1万元。 (来源:北方网)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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