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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炮数量“缩水”谁来补偿损失?(图)

来源:沈阳日报
2011年02月20日02:19
杨新跃摄
市司法局沈阳日报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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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律师: 宗淑梅,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7年取得律师从业资格,代理过多起重大疑难案件,擅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民事纠纷案。

  吴先生问:今年春节,我在销售点买了几挂一千响的鞭炮,可是燃放后总觉得响声很快就结束了,数量好像不够。为了打消疑虑,我就又去买了两挂同样包装的鞭炮,打开包装一个一个的数,结果一挂847个,一挂832个,与包装上标明的数量相差甚远。请问这种损失应该由谁来补偿?

  律师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计数类产品,计量误差应≤±5%”。也就是说,1000响的爆竹头数必须达到950个以上才算质量合格。对于这类数量明显不足的爆竹,销售者要明确告知消费者,而且要相应地降价,否则有欺诈之嫌。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第五条规定:“对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根据以上规定,吴先生可向工商部门投诉,由工商部门给予鞭炮销售者必要的处罚,同时要求销售者双倍返还所支付的价款。

  (吕良德、彭迪整理)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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