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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行贿药监局官员被罚10万

来源:京华时报
2011年02月21日01:41
  本报讯(记者王丽娜)浙江中海医药有限公司和其直接负责的高管顾立君,伙同云南通盛医药有限公司及其高管陈中,为使合作经营的多个药品在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快速通过审评,行贿国家药监局药品评审中心陈海峰40万元。昨天,记者获悉,西城法院判决两家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分别判罚金10万,分别判处两负责人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现年41岁的陈海峰,案发前曾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审评四部审评三组组长、审评八室主任。他主要负责对药品注册的申请进行技术审评,是新药能否获得资质、顺利进入市场的关键环节。目前,陈海峰因利用职务便利,在明知相关药品无生产厂家及研发单位信息的情况下,仍将不合格药品予以审批注册,并加速审批所申报的药品,收受贿赂款130万元,获刑11年。

  陈海峰案件中的一个重要行贿者是顾立君。顾立君在案发前是浙江中海医药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两人中间的介绍人是一个叫王芳(在逃)的女人,王芳是北京一家药企的法人代表,与陈海峰关系密切。

  陈海峰称,早在2004年,他通过关系给王芳提供了“甘草酸二胺”药品的技术资料,后王芳把该药品品种和另一个品种一并转给了浙江中海医药有限公司,这两个药品品种都由他负责审评。2004年下半年,王芳打电话要陈父的银行账号,说浙江中海医药有限公司的老总顾立君想加快审批速度,要给40万元。不久,有40万元打到了陈父的账户上。

  这笔40万的款项,是浙江中海医药有限公司、云南通盛医药有限公司和两公司高管顾立君、陈中,为使两公司合作经营的多个药品品种快速通过审评,给予陈海峰的好处费。

  法院审理认定,两公司和两名高管,均构成单位行贿罪。鉴于顾立君因涉嫌偷税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犯罪行为,属自首,可从轻处罚;陈中在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属自首,可从轻处罚。

  作者:王丽娜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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