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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勇:“天价逃费案”再审要现场直播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2月22日09:00
  思想高地

  时间:2011年2月18日

  观点阐述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立勇

  场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征求媒体记者意见座谈会

  进入审判领域的每一起热点案件,都少不了媒体的关注。这种关注既是民意的体现,也是对审判工作能否实现公正司法的一种监督。人民法院对舆论监督应持开明而真诚的立场,表现出理性客观和积极乐观的态度。

  从根本上讲,充分的舆论监督不但不构成对司法公正的干扰和干涉,反倒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换句话说,舆论监督保障司法公正是常态,舆论干扰司法不是常态。我们绝不能把舆论监督司法和舆论干扰司法混为一谈。宪法规定法院依法接受监督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和新闻媒体应当形成共识,即弘扬司法的权威。所谓舆论监督,本来就是在监督法院工作是否做到公正司法,监督法院工作是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正常而充分的舆论监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因为公开促进公正。比如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包括审判信息的公开、审理过程的公开、审判结果的公开。而司法公正主要包括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公正三个方面。审判公开的三个内容与司法公正的三个方面完全对应,这说明从根本的法律精神和具体的法律规定上,对于舆论监督都持一种开放和欢迎的态度。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公开原则不但不矛盾,而且紧密联系、相辅相成。

  有一些法官认为,舆论监督对于法院工作会造成一定压力,但我们应该看到,这种压力更多的时候是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的压力,而不是以舆情好恶干扰司法的压力。我们更应该看到,对于公正司法可能构成压力和干扰的,舆论监督绝不是唯一的和主要的因素。而舆论监督通过促进法院审判与执行过程的公开透明,恰恰使得那些干扰司法公正的力量难以有所作为,从而为法院坚持公平正义的立场,减轻了压力。

  媒体报道的赵作海错案和最近的平顶山“天价逃费案”,都说明公正司法与有社会责任感的舆论监督密不可分。下一步,在平顶山“天价逃费案”的再审开庭中,将全部公开透明,进行现场直播,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舆论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群众的监督,代表了公众的意见,是公众了解、参与和监督审判活动的重要形式,也是防止和纠正司法腐败,推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实现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监督力量。这种监督,是改进和完善法院工作的良药和促进剂。所以,法院要积极引导舆论、组织舆论同各种司法不公、执法不严、枉法裁判现象作坚决的斗争。

  舆论对司法监督的目的与司法机关追求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和确保司法公正,确保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新闻媒体对法院工作发表一些不同看法或者批评意见,哪怕是鸡蛋里挑骨头,只要说得在理,就是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和爱护。全省法院将继续主动提供审判工作、法院改革和队伍建设的情况,支持新闻界对法院工作开展舆论监督。

  文字整理本报记者邓红阳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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