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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东方市委副书记卖官敛财入狱 称收礼是人好

来源:检察日报
2011年02月22日01:27
  2010年11月13日,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该省东方市委原副书记吴苗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2004年至2009年,吴苗在担任东方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及东方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13.7万元。

  一审判决后,吴苗没有提起上诉。2011年1月中旬,吴苗被投入海口监狱服刑。

  今年44岁的吴苗,从2004年起就担任了东方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是当时海南省市县里较为年轻的领导干部。然而就是这个原本前程似锦的官员,却利用手中的组织人事大权大肆卖官敛财而翻船落马。“吴苗受贿案的教训,对保证当前地方换届风清气正,具有现实的警示教育意义。”2月18日,办案检察官说。

  一个为图官一个为敛钱各取所需

  在海南省东方市委原副书记吴苗五年的受贿经历中,他将手中的权力发挥到了极致。同时,也迎合了一些靠送钱谋求官位的人的心理。正可谓一个为图官,一个为敛钱,双方各取所需,各有所得。

  吴苗在任东方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期间,就经常主动伸手要钱。

  2004年下半年,他准备把澄迈县老家的房子重新装修一下。这钱从哪来?反复思忖后,他向东方市原副市长邢某提出要10万元。邢某不敢得罪这位组织部长,可自己又不愿出这10万元,情急之下,想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邢某给东方市建设局副局长赵某打电话,口气十分严肃地说:“考验你的关键时刻到了,你要尽快给组织部吴部长准备10万元交给他,他有急用。”

  赵某即刻领会了邢某的本意,两天后便将10万元交给了吴苗,希望吴苗在日后的人事变动中多多关照自己。吴苗说:“我看重的就是你这种办事干练、直言快语的人,你为我尽力,我会为你尽心。”

  时隔不久,这位建设局的副局长,便去掉了那个“副”字,被吴苗推荐到东方市畜牧局当上了局长。

  和赵某一样,时任东方市财政局局长的高某也很会讨好吴苗。他巴结吴苗的目的就是为了长期占据财政局局长的宝座,或有机会再向上爬。

  过去,高某曾去过吴苗家几次,带的都是些不起眼的小礼品,经过思考,他决定干脆送钱。

  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高某约吴苗在海口市金海岸大酒店的停车场见面。相见后,他将一个装有5万元的塑料袋交给吴苗,说这些钱是给吴苗过年用的。吴苗接过钱后就径直上了车,踩脚油门走了。

  2008年7月,吴苗由组织部长提升为东方市委副书记。高某思忖,吴苗前途无量,日后定会继续高升,自己不妨背靠这棵大树,现在多铺路,将来肯定能过桥。于是在2008年7月的一天,他又一次送给吴苗15万元,希望在人事变动时吴苗能给予帮忙。

  高某两次送去20万元,心想路总算铺通了,位子也可坐稳了。但令他没想到的是,在吴苗案发后,他也暴露了,财政局局长的位子被他自己搬掉了。

  时任东方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的罗某,自认为自己水平不低、能力不差,可每次干部提拔都没有他的份。经人点拨,在2009年5月的一天,他邀请市委副书记吴苗喝茶,寒暄之后说:“请吴书记来喝茶,是想在干部交流调动时得到关照,最好能到市海洋渔业局任局长。”临走时,罗某将早已准备好的5万元送给了吴苗。

  送出去的钱,在3个月后起了作用。2009年8月,罗某如愿以偿地被调到东方市海洋渔业局当了局长。

  张口要钱是因为抓住了下属的软肋

  这几年,通过向吴苗送钱,有的干部保住了位子,有的干部得以重用,这在东方市中层干部中引起不小的躁动,一些人开始想方设法找关系。

  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东方市交通局原局长吴毓锋。据吴苗受贿案判决书显示,从2005年至2009年,吴苗先后四次收受吴毓锋贿赂51万元,刚开始是吴苗向吴毓锋索要财钱,后来是吴毓锋主动送钱给吴苗。这一切的一切,都与两个词有关:票子与位子。

  2005年5月,吴苗要装修新房,向吴毓锋提出,自己装修房子买材料差6万元,让他出钱。几天后,吴毓锋将准备好的6万元交给吴苗。2008年8月的一天,吴苗又向吴毓锋传递信息说,自己在澄迈老家的房子年久失修,需要装修,眼下就差装修费,大概需要5万元。吴毓锋不敢怠慢,急筹5万元交给了吴苗。

  吴苗两次要钱,都顺顺利利。但对吴毓锋而言,他心里一直忐忑不安,为何?他似乎觉得吴苗抓住了他的软肋,因为他这个交通局长与社会上不少干工程的老板接触甚多,来往频繁。官员傍老板,这意味着什么?

  吴毓锋的推测确有几分道理。吴苗知道,大权在握的吴毓锋,在与老板的交往中捞了不少不义之财,自认为向他要几个小钱算不上什么大事。

  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2009年8月的一天上午,吴苗打电话给吴毓锋,约他见面。等吴毓锋赶到见面地点后,吴苗说他有点急事要办,需要20万元。“行,我回去凑齐,争取下午就给。”吴毓锋答应后匆匆离去。下午4时许,吴毓锋将筹来的20万元交给了吴苗。

  时隔一个月,东方市官场传出信息,各局主要领导干部要轮换。闻听风声,想谋到一个更好职位的吴毓锋,又送给吴苗20万元。

  谁料,就在吴毓锋送出20万元后,等待调整到更好的岗位时,吴苗被检察机关带走了,他的美好愿望也随之化为泡影。

  让下属当中间人索贿百万

  人一旦思想上的防腐堤坝决了口,敛财的欲望就会无限膨胀。吴苗就是这样,他已不满足于从下属那里收取几万元、几十万元贿赂,而是将贪婪的目光转向了房地产公司的老板。

  张某,东方市一家农业观光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因开发房地产发了大财在东方市是有名的大老板。吴苗早就盯上了他,但苦于找不到借口,一直难以下手。2009年9月的一天,吴苗终于来了“灵感”。他知道时任交通局局长兼城投公司总经理的吴毓锋与张某关系甚密,吴毓锋有求于自己,通过吴毓锋向张老板“借钱”,可谓上上之策。

  谋定之后,吴苗趁着一次与吴毓锋喝茶的机会对吴毓锋说:“我要办事需要100万元,你去找张某要,凭你们之间的关系,他不会拒绝。”对吴苗的这个要求,吴毓锋不敢不照办,他找到张某说明了此事,曾从吴毓锋处谋得利益的张某表示愿意给解决100万元。

  听说张某愿意给100万元,吴苗大喜过望。一天,吴苗将吴毓锋叫到东方市八所镇一茶艺馆喝茶,提出要求:一是由吴毓锋、吴苗、张某各派出一个人,由吴毓锋派出的人到张某派出的人那里接过这笔钱,然后再交到吴苗派出的那个人手里;二是钱一定要用线箱包装好;三是吴苗派出的人和吴毓锋派出的人一定要启用新的手机号码联系接头。

  吴毓锋答应照办。就这样,吴苗轻而易举地获得了100万元。

  辩称春节收下属礼金是“自己为人好”

  几年来的官场生涯、权钱游戏,使吴苗悟出一个道理:只要手中掌着权,一些下属便会整天盯着自己脸上的阴晴圆缺,讨自己欢心,不但如此,他们逢年过节还得来走动走动,送些钱物,怕碰到提拔重用人事变动之类的好事忘记他们。

  据判决书记载,吴苗从2004年至2009年,仅利用春节的机会,就多次收受东方市各职能部门、有关单位和镇干部送的行贿款共计19.2万元。

  在法庭上,吴苗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逢年过节收受下属的这19.2万元贿赂款不予认同。他极力辩称,逢年过节收的钱是自己为人好,是与下属之间有个人交情,是礼尚往来之举,绝对不属于收受贿赂行为。辩护律师也积极为吴苗表白,称吴苗收受的下属钱财,都是下属主动送上门的,若硬说是受贿,实在太不近人情。

  对此,公诉人明确指出,吴苗先后任东方市委常委兼组织部部长、东方市委副书记,逢年过节送钱的都是他的下属,他们之间形成职务上的上下级制约关系,吴苗收受下属送的钱,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给他送钱的这些下属们,为何不给其他领导送钱?

  最终,吴苗收受下属19.2万元贿赂款的犯罪事实,被写进了判决书。

  卖官敛财如同火中取栗

  2010年11月13日,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宣判:“被告人吴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法官宣判似警钟般敲打在吴苗的心上。一向精明的他,万万没想到自己从一个市委组织部长、副书记,成为一个阶下囚;也万万没有想到,他会为自己的贪婪犯罪行为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断送了美好的前程。

  “吴苗屡收钱财,自以为手中有权,能为人办事。慢慢地,凡有下属送钱来,他都照收不误,最后发展到肆无忌惮的地步。”办案检察官分析说,吴苗的“变坏”是在他当上东方市委常委、组织部长之后。在东方市市管干部中,使用谁不使用谁,提拔谁重用谁,他这个组织部长是有相当大的发言权的。一些干部给他“拜年”、给他送钱,并不是他“为人好”,也不是“他和下属交情深”,而是冲着他手中的干部使用权去的。

  办案检察官指出,吴苗升任东方市委副书记后,向他敬贡的人更是多了起来,有的是想尽快谋取官位,有的则是为日后高升搭桥铺路,林林总总,都不外乎“用钱买官、以权敛钱”。

  从今年开始,全国省、市、县、乡四级党委将进行新一轮换届。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和政协换届工作也将陆续展开。为了保证换届工作平稳、健康、有序开展,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明确提出“5个严禁、17个不准”的纪律要求,用铁的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通知》强调,严禁买官卖官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

  “保证换届风清气正,必须有铁的纪律,必须严肃查处买官卖官等违法犯罪行为。”办案检察官提醒说,“吴苗自认为下级向他送钱,是理所当然的事,所以得意忘形,利令智昏。他因此被判刑的教训对一些人无疑是一种警告:想趁换届卖官敛财,如同火中取栗,不会有好下场!”

  作者:江舟
(责任编辑: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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