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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与女生发生性关系 警方称女方自愿不予立案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2月23日14:05
  在不到一个月时间里,沅陵县教师姚某多次与初二女生李沅(化名)发生性关系,在李沅家属报案后,当地派出所调查后认定事发时李沅“年满14周岁,且属于自愿”,姚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所以未予立案。警方同时认为,姚某的行为构成违纪,女生家属可申请赔偿。

  日前,李沅的家属在《百姓呼声》栏目发帖求助,希望得到一个“公道”。昨日中午,沅陵县公安局网上回复称,调查结论是客观的,涉事老师虽不构成犯罪,但属于欺骗行为,李沅一方可申请民事赔偿。

  去年12月2日,李沅的父亲报警称女儿被沅陵县某中学老师姚某强奸,当地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取证。经查,自去年8月开始,姚某与该校初二女生李沅短信联系频繁,两人存在暧昧之情。去年10月2日中午,李沅和姚某在教师宿舍首次发生了性关系,此后还在沅陵县城某宾馆发生了5次性关系,10月27日在姚的家中被姚的妻子发现,学校得知此事后通报给了李沅的父亲。

  警方称,不予立案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事发时李沅(1996年7月4日生)已年满14周岁,在与姚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都是自愿的,因此,此案不符合《刑法》关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警方同时认为,姚某的违纪行为应由沅陵县教育局纪委查处;其行为存在欺骗,属于民事行为,李沅家属可申请赔偿,如去法院起诉姚某,公安机关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如家属对复议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存在异议,可以到检察机关提出要求进行司法监督。(潇湘晨报记者耿红仁)

  作者:潇湘耿红仁 (来源:华声在线)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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