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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环保局状告两家养猪企业污染环境 一审胜诉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011年02月24日03:37
  1月26日,云南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出庭,状告两家养猪企业污染环境,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同时赔偿为治理水污染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暂计417.21万元,为处理水污染事故所产生的专项应急环境监测费和污染治理成本评估费用15.5万余元。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污染环境的两家企业被判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并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为治理污染发生的费用417.21万元人民币,支付因此次诉讼产生的环境污染评估费13.252万元人民币。法院驳回昆明市环保局要求被告赔偿因该事故产生的环境监测费的诉讼请求。

  去年12月13日,此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此之前,昆明市环保局于6月21日正式向昆明中院环保审判庭递交诉状。诉状称,自2009年9月开始,被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在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即陆续允许养殖户进入养殖小区养猪,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距养殖小区直线距离不足1公里的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委会七里湾大龙潭水质变坏,于2009年11月初开始出现发黑发臭现象,人畜无法继续饮用。

  污染事故发生后,官渡区环保局作出责令三农公司停止生猪养殖、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被告对官渡区环保局责令停止养殖、停止建设的通知置之不理,自行对原收集池采取临时防渗措施后,仍然继续养殖。2010年2月27日至3月3日,养殖小区再次发生养殖废液泄漏进入地下水系统事故,致使七里湾大龙潭水中氨氮等指标严重超标,同时导致邻近的官渡区花庄水库、嵩明县西冲河水库、八家村水库受污染的风险始终不能消除。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于2月1日提出上诉。二审时间目前尚未敲定。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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