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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白农用车拉货遭重罚 禁运难寻法律依据

来源:南方农村报
2011年02月25日02:51

  电白农用车拉货遭重罚 处罚理由为“非法营运”

  南方农村报讯(记者樊文泽)“这车还怎么敢走?一罚就是几千块!”看着眼前这台陪伴了他好几年的英田车,电白县林头镇农民何亚春心里有股说不出的无奈。

  为了生活,何亚春要用这台车拉肥料,但稍不留神,就会被交通执法大队逮住,被冠上非法营运之名,需要缴纳高额罚金。他几次跑到交通局想要办理营运证,却被告知,这种农用车是不能办证的。

  按照茂名市交通局政策法规科刘定鹏的说法,“这种农用车只能在农村里走,省道、国道都不能走!”而对于农用车是否可以营运的问题,广东省交通厅则表示,省里并没有具体文件规定说不能办,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农用车办不了营运证

  “怎么这车不能办证?再被抓住就麻烦了!”2月18日,在林头镇的一家农资店里,何亚春回忆起去年被交通局处罚的事情,依然心有余悸。

  2010年12月26日,何亚春开着他的英田车来到电白县城,想帮亲戚拉几袋肥料回去,当车子载着货往回走到三角墟的岔路口时,交通局的执法人员一下子冒了出来,截车、取证、拖车,然后就是开罚单。

  “一千多块钱啊!这个月又白忙活了!”何亚春说到这里,摇了摇头,他家里经济来源不多,他就靠这台车帮别人拉砖头、沙石赚钱,一趟收费也就100元左右,减去油费,能装进自己口袋的,没几个钱。

  何亚春平时很少走去电白县城的路,可没想到头一回去就被抓了。因为车上的货是急着用的,当时他一点都不敢怠慢,马上去办手续,在交了1030元的罚款后,才顺利把车子开回了家。

  在林头镇,因为驾驶农用车参与运输而被处罚的车主,远不止何亚春一个人。听说南方农村报记者来采访这件事情,小小的农资店里,一下子来了好几位车主。

  “罚款高,动不动就要几千块钱,而且把你的车拉走,一天的保管费是30元,能不着急吗?”车主苏先生说话很急,也很气愤。另一位车主戴先生说,现在很多农用车车主都不敢走去电白那条路了,那边抓得很紧,被逮住,只能自认倒霉。

  何亚春当时想,这样被罚,还不如办个营运证,正正规规地拉货。过了几天,他就带着资料跑到了电白县的交通局。可在办证大厅里,工作人员看了看他的资料后,摇了摇头,“这种农用车不能办证”。

  何亚春和很多农用车车主一样,完全不理解:“交通局不能为农用车办证,为何又因为没证,而处罚车主呢?”

  禁运难寻法律依据

  对于何亚春等人的疑问,电白县交通局政策法规股的黄股长表示,“目前农用车无法办理营运证,是因为农用车不安全,达不到营运车辆的要求。”

  黄股长与何亚春所提到的农用车,其实只是俗称,其真正的名字应为“拖拉机”。在2004年10月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标中,“农用运输车”已经被归类到了汽车中。农机局颁发给何亚春的行驶证上显示,其车辆类型属于“方向盘式拖拉机”。在外形上,这种“拖拉机”与低端轻卡并无两样,但其行驶证与入户等手续的办理,却是归属农机局。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国标中,拖拉机属于机动车。

  黄股长告诉记者,目前,农用车没有道路营运的资格,所以农用车既办不了证,又不允许上路参加营运。“总的来说,我们就是禁止农用车进行道路营运。”黄股长说。

  禁止“农用车”进行道路营运,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或者行政条款规定?

  茂名市交通局政策法规处刘定鹏告诉记者,在茂名,农用车是被禁止进行道路营运的,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第6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1589的要求。

  记者在上述文件中,并没有找到有关于“禁止农用车(或者称为拖拉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相关条文。如果按照上述两条国标的规定,这需要对每一台农用车都进行详细的检测,以核定其是否有参加营运的资格,但茂名地区对农用车办理营运证却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一律不给办理。

  刘定鹏表示,禁止农用车参加营运,并非只是茂名这么做,整个广东省都是这样操作。农用车只能用在农业用途上,不能有经营性质的运输,“连省道、国道、县道都是不给上的”。

  定义模糊禁令难除

  在广东省范围内,农用车是否都被禁止办理营运证?为此,记者电话咨询了云浮、韶关、肇庆等地交通局,相关工作人员均表示,农用车无法办理营运证。随后,记者向广东省交通厅提交了采访函继续了解。

  2月22日下午,省交通厅相关负责人吴女士答复,“省内并没有文件规定说不能办,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吴女士说,一般办理营运证的车辆,都要求车主提供车管所颁发的行驶证,但农用车并没有车管所颁发的行驶证。由于目前广东省类似的案例比较少,她建议记者向交通部或者是农业部进行咨询。

  农用车是否有资格参加营运的问题,依然悬而未决,问题应归咎于相关规定中对于“农用车”营运定义的模糊甚至缺失。例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规定,办理营运证需要《机动车驾驶证》,那农业部门颁发的《农业机械驾驶证》是否适用?

  而在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与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04)中,记者也没有找到任何关于农用车或者是拖拉机的字样。但可以肯定的是,目前省内各地对这种农用车(或者称为“拖拉机”)参加营运持的是否定态度。

  在其他省份,交通部门对农用车办理营运证问题采取了更为人性化的管理措施。在河南的商丘报业网上,一则2006年的新闻显示,商丘市要求参加营运的农用车,必须办理营运证。据海南日报报道,当地包括三轮车在内的所有农用车,要参加营运,都必须办证。

  在江苏省淮安市交通局的便民答复中也提到,牌照是绿色农牌的四轮农用车,可以在当地办理营运证。记者致电淮安市交通局,工作人员表示,车主只要带齐相关资料向交通局申请,然后工作人员会对该车进行“二级维护”鉴定,只要通过,就可以办理营运证。

  对此,某地农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使用这种车进行运输,根本就不存在着“能否营运”的问题,这是国家一直以来的惠农政策。

(责任编辑: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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