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蕉岭(广东)2月24日电通讯员陈育东梁某伙同他人偷家狗3条被群众发现,因逃跑时暴力拒捕,其罪名转化成抢劫。
今天,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去年入冬一天凌晨5时,梁某乘坐梁某伟(在逃)驾驶的摩托车去乡镇偷盗家狗。在盗得3条家狗后即被当地群众发现。梁某在逃跑过程中用石头砸伤村民后被群众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梁某其行为本应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在犯该盗窃罪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故其行为依刑法相关规定已转化为抢劫罪。据此作出上述判决。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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