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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绑架“富二代”勒索300万 获刑11年

来源:京华时报
2011年02月27日01:52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26岁的朱立成伙同其他3人,将16岁的“富二代”小强(化名)绑架,并向其父索要300万元赎金。昨天记者获悉,房山法院认定朱立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余3人另案处理)。

  小强是房山史家营乡人,因为父亲几年前开过煤矿,家境很富裕。朱立成是内蒙古人。2007年7月,小强与朱立成在房山一家饭馆认识,此后两人联系过几次。闲聊中,朱立成看出小强家境富裕,便起了歹心。

  2007年10月中旬,囊中羞涩的朱立成又想到了小强,便约来邹民等3个同伙,准备绑架小强。随后,朱立成等人在内蒙古租了一辆车开到北京,并约小强出来玩。不料,小强屡次推脱。此后,朱立成等人又想出了投放安眠药等办法,但始终未能得逞。同年10月31日,朱立成等人终于将小强从房山骗到密云后绑架,并打电话向其父索要赎金300万元,并威胁称“不许报警,否则别想再见到孩子”。挂掉电话后,小强的父亲立即报警,并按警方要求稳住了朱立成。

  事发后,朱立成等人将小强带到内蒙古,拘禁在一名村民家中。第二天,小强趁看守人熟睡之机逃出,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几天后,在小强的指认下,警方将其中一名绑匪邹民抓获。2010年10月19日,朱立成被抓获归案。

  庭审中,朱立民称,当时对小强的家人说的敲诈勒索的狠话,就是为了吓唬他们一下,“我对不起小强对我的信任,我认罪。”

  房山法院审理认为,朱立成结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他当庭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为此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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