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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妇女议“天花板现象” 称女性晋升受阻碍

来源:南方日报
2011年02月28日09:56
昨日,来自粤港澳台的600名妇女代表身着唐装,参加由广东省妇联举办的粤港澳台各界妇女友好交流活动。曾强 摄
     昨日,来自粤港澳台的600名妇女代表身着唐装,参加由广东省妇联举办的粤港澳台各界妇女友好交流活动。  曾强 摄

  昨日,参加“‘三八’新百年、共谋新发展”粤港澳台各界妇女友好交流活动的粤港澳台两岸四地妇女代表,分别就“女性发展与社会和谐”、“婚姻家庭与女性权益保护”、“女性自主创新与企业发展”、“女性参与社会服务的作用与前景”4个专题,深入交流讨论,共同为推动妇女发展建言献策,谋划美好的未来。

  20世纪后半世纪以来,女性精英参政逐渐受到重视。当今世界各国,特别是北欧五国以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在政坛和商界冒尖的女性不在少数。然而,“天花板现象”仍然存在女性的成长路上。

  在昨日举行的“‘三八’新百年、共谋新发展”粤港澳台各界妇女友好交流活动论坛中,中国国民党中央评议委员会主席团主席、中华海峡两岸妇女经贸文化交流协会理事长蔡铃兰女士作了一个《女性参与政治和管理的“天花板现象”及对策》的专题演讲。她认为,家庭和事业兼顾,考验女人的智能。

  现象

    女性身兼两职陷于两难

  蔡铃兰介绍说,台湾女性参政表现相当突出。在经济界,担任管理与经理人员的女性比例也由1997年的42%上升至2008年的47%。经过对部分成功女性进行调查,蔡铃兰认为,教育程度对于女性在政坛和商界成功是最明显加分因素。

  同时蔡铃兰也发现,尽管女性在各行各业成功冒尖者越来越多,但“天花板现象”仍然存在于女性的成长道路上。何谓天花板现象,她解释说,它又称玻璃天花板现象。根据美国劳工部的定义:基于一些态度上的或组织的偏差所造成的人为障碍,而使得具备资格的个人无法在其组织中升迁至管理阶层的职位。所谓人为障碍包括:雇用的标准,升迁和专业发展机会的甄选标准。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最普遍地存在于女性参与政治和管理方面。这是因为有外部因素,也有女性家庭和女性本人的因素。

  如传统的观点认为,担任高阶主管或执行长应当是男人的事,当由女性来担任这样的角色时,会有不少人感到不安。有的女性的家庭成员也会认为,其应该以“家庭主妇”的身份为主,更多地操心于家庭事务,这使有能力之家庭主妇陷于两难。蔡女士在调研中了解到,许多女性受访人认为,家族与婚姻对于从政女性来讲,有时是参政的阻碍。由于通常被期待成为家务的劳动者,这让许多女性从政者要多方兼顾,深感疲惫。

  此外,一些法规对女性保护范围过大,例如“雇主不得使女工于午后十时至翌晨六时之时间内工作”之类的规定就会限制女性的加班,造成女性职场发展上之阻碍。

  建议

    职场上要敢于推销自己

  那么,如何改善这种女性参与政治“天花板现象”呢,蔡铃兰昨日在论坛上提出,要从其教育程度、家族、婚姻关系、政党组织等方面入手。

  她建议,女性要对自己定位清楚,分析自己的现状,确定自己在哪里,自己拥有哪些资源;然后,你要确定自己的人生目标,包括事业的、婚姻的、家庭的……例如为自己定下“要在几年内成为女性经理人”的目标,并且有计划地去达成过程中必须完成的小目标,自然就有成功的机会。

  由于家庭在女性成功路上起到重要作用,女性要取得家庭对于女性从政的理解和支持,在男女分担家庭责任方面达成共识,形成公平合理的家务制度。台湾有很多这样的女性,她们在外能顾住自己的那一大摊子,在内也能很好地相夫教子。

  女性本身内涵和外在的改善也很重要。女性是否畏惧成功?或是否太重感性而不够理性?这因人而异,但身为女性者需要自省和自觉提升。蔡铃兰告诫说,千万不要常常觉得自己很可怜,轻易地在遇到挫折时落泪,或表现出柔弱的形象。职场中女性若表现出弱者姿态,就已经注定和晋升无缘。此外,对一件工作即使不是完全熟悉,还是可以边做边学,而且要充满信心上场接受挑战。

  此外,女性一般在岗位上比较被动,不善于推销自己。蔡铃兰认为,加强这方面的操作也是必要的。在职场上,老板最喜欢的员工,是可以放心授权的“将才”,而不是畏畏缩缩,无法担起大任的小兵。女性如果能够“主动”要求上司授权,接下别人不敢接的工作,自然能得到更多的表现机会。

   热点话题

  涉港澳台婚姻家庭诉讼呈上升趋势

  内地与港澳台法律制度不同致婚姻家庭关系产生法律冲突

  在昨日的粤港澳台各界妇女友好交流活动论坛上,涉港澳台的婚姻家庭案件诉讼困境成为热议的话题。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谭玲介绍说,2005年至2010年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涉港澳台的婚姻家庭案件1942件。从案件当事人来看,绝大多数是涉港和涉台案件;从案件类型来看,主要是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纠纷以及法定继承纠纷;从收案数量情况来看,每年收案数量在300件左右,呈稳中有升的态势。

  困境1

  香港婚姻家庭判决难以在内地获认可

  目前粤港澳台四地关于婚姻家庭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机制不够完善。谭玲说,内地与台湾地区均对民事判决的相互认可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层面上仍存在不少问题,如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台湾地区判决书的真实性等是经常遇到的问题。同时,香港地区的婚姻家庭判决难以在内地获得认可,当事人在内地还需重新提起新的诉讼。

  对策

    就离婚判决相互承认作出明确规定

  谭玲认为,目前最为急迫的是就内地与香港地区之间关于离婚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作出明确规定。

  困境 2

  涉港澳台婚姻家庭案件取证举证难

  谭玲表示,由于港澳台地区的特殊性,内地法院无法到港澳台地区直接取证,需要港澳台地区法院给予相应的司法协助。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说,婚姻财产的跨法域,也增加了离婚妇女的举证困难。跨法域婚姻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两地分居,夫妻财产也就通常分属两地。离婚时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居住地的婚姻财产需要举证时,基于物理距离、逗留期限等的限制,增加了举证成本,这些成本是处于弱势一方的离婚妇女无法承担的。

  对策

    探索建立相互委托取证新机制

  谭玲认为,要进一步加强内地法院与港澳台法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探索建立相互委托取证的新机制。在当前,内地法院应注重对涉港澳台案件当事人举证的引导作用,并合理延长举证期限,充分发挥当事人自己的举证作用。

  困境 3

  跨法域婚姻内地妇女维权难

  卓冬青说,粤港澳台四地不同法域夫妻财产制度的不同,影响妇女在离婚时对财产权利的主张。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例:内地的为婚后所得共同制,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除外;香港地区的为分别财产制;澳门地区的为取得财产分享制;台湾地区的为联合财产制,但特有财产不在其内。

  “作为跨法域的婚姻,如果当事人对夫妻财产没有约定,那么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对该婚姻的夫妻财产进行调整就会发生法律冲突,夫妻财产归属该依据哪个地区的法律来认定?这是同一法域的婚姻所没有的法律问题。这时,对离婚妇女来说,面临几个问题:一是她是否知道这种法律的冲突?法律的差异在什么地方?二是如何选择法律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卓冬青说。

  对策

    在立法上采取约定优先法定为辅

  卓冬青建议,对跨法域婚姻夫妻财产制作一些特别规定,在立法上采取约定优先、法定为辅的模式。在结婚时,夫妻双方就约定婚姻财产分割的原则。在立法上对性别采取必要的差别对待,保护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

  专题撰文:南方日报记者 李强 徐林 通讯员 吴丹琴 实习生 司敏

  统筹:林亚茗

(责任编辑:new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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