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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农民扩建楼房安全事故频发城乡规划法无配套规定难执行 政策缺失致都市村庄自建房“疯长”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01日07:14
  本报记者邓红阳

  随便走进河南省郑州市市区的一个都市村庄,几乎很难找到3层以下的房屋,有的甚至在10层以上。而地处繁华地段的都市村庄,一些村民还在高高的自建房内安装了上下电梯。

  不管是新建的,还是在原有房屋上加盖的,这些房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建在村民原有的宅基地上。

  记者从郑州市有关部门获悉,在政府有关部门严格监管的同时,由都市村庄建房引发的安全事故不时出现。

  2月27日,郑州市政府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指着手头的一摞资料对《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2006年7月7日,在郑州市金水区黑朱庄,一栋由房主擅自从2层加盖至7层的民房发生坍塌,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同年8月2日,在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村,一名工人在施工盖房时,从6楼摔下当场死亡;2010年4月6日,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刘庄村一栋13层的在建房顶楼砖墙突然倒塌,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2011年1月20日,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西岗村大庄村民组一民宅自建房屋发生突发性倒塌事故,造成3死3伤……”

  “村民忙着建房,无非是两个目的,一为多挣些房屋租赁费,二为拆迁改造时获得更多的补偿。”这名官员话锋一转说,“但根据现在的法律法规,都市村庄的这些村民在自己宅基地上建的房,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配套政策的缺失,导致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在基层出现"棚架"现象,助长了都市村庄的基建之风。”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在郑州市的一些都市村庄采访时发现,租金收入已经成为村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增加楼层层数,就意味着能多收租金。

  “郑州发展得这么快,外来人口不断增多,只要有房子,就不愁租不出去。再说了,房子面积大一点,拆迁时也能多点补偿。”采访中一名村民坦言,“我们是在原来的宅基地上建房,手里也有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如果不让我们建,那就要拿出具体规定,否则,法庭上见。”

  这名村民说,以前,他们村的楼大多在6层左右,这几年,很多村民把旧楼房扒掉,扩大地基盖高楼。但是村民盖高楼还想节约成本,他们就自己准备材料,在外面找一些农民工,而不愿意找正规的建筑公司建楼。

  “这样一来,村民们建房的费用是节约了,但是存在安全隐患。从城市管理来说,限制都市村庄的私搭乱建现象确有必要,但执法难度颇大。”郑州市区一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说,多年来,对于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基层政府和村委会只监督是否超占宅基地面积,对其如何设计,如何施工不好监管,缺乏执法的依据。

  这名负责人举例说,城乡规划法施行后,他们曾经对村民们的建房行为进行制止,但村民们拿着城乡规划法的条文进行反驳说,第四十一条明文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你们拿省里的规定再来管我们吧。

  “说句实话,我们一直在等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这名负责人说,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五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确需进行企业、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其费用自负。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这名负责人说,“第四十五条最后一句话是,"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七条中所称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我们基层干部没看到过样本,也不清楚是不是由我们自行印制。”

  “现有都市村庄宅基地一块,170平方米左右,可建5层至7层,可自住可出租,你出钱我出地……”这是记者日前在郑州一家网站上看到的帖子。

  谈及帖子上的内容,河南大学一名教授认为,都市村庄虽然地处城市中心,但依然沿袭农村的管理体制,这凸显在管理都市村庄中的法律缺位。对于都市村庄建房的规范与约束,须依法行政。

  这位教授分析说,土地方面的法规规定,农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在农民,政府部门出面干涉难度较大。在相关配套措施并不完善的情况下,都市村庄建房存在监管漏洞,以致于想盖多高就盖多高。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教授建议,要尽快依法制定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规范性文件,为解决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提供依据,从而进一步健全规划管理网络,落实管理机构,理顺执法体制,逐步建立起延伸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规划监管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责任,消除都市村庄自建房建设管理的空白。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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