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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权限不宜下放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01日07:29
  一语中的

  鲁生

  2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网友在线交流时表示,将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随即就有人再次呼吁“将个税起征点权限下放到地方,全面实行因地制宜的个税起征点政策”(2月28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伴随收入分配改革的不断推进,关于个税综合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其中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即个税起征点)的讨论更是此起彼伏。虽然各界建议的个税起征点数额各不相同,但有两点是共同的:一是继续提高个税起征点,二是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允许各地根据当地收入和消费水平确定具体起征点,即将确定个税起征点的权限下放地方。

  那么,个税起征点权限能否下放?笔者认为,此事不可。个税起征点权限下放一方面违反我国“税收法定”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有悖个税征收的目的和宗旨。

  “税收法定”是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依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给国务院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但国务院依据授权获得的税收立法权是不得再次转授的,而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进行此类授权时也只能授予国务院,而不能授予地方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需要指出的是,个人所得税征收已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事实上已不存在授权可能。同时,个税起征点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核心内容,直接影响公民财产权益和税收力度,如果将其确定权授予地方,无疑是将个税法的部分制定权交给地方,明显违背“税收法定”的基本要求。

  “权限下放”论者的主要理由是,个税起征点的因“地”制宜,能熨平各地区间因地域间的经济发展以及收入水平等差异而带来税收非正义和不公平,也能提高制度安排的效率。上述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首先,统一的个税起征点并不意味着税收的非正义和不公平,这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全国统一的个税起征点的高低,如果起征点过低则会造成一定的不公平,而如果起征点提高到一个充分的高度时,那么这种不公平和非正义就不存在了。毕竟,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除了调整个人收入差别外,还肩负调整地区收入差别的艰巨任务。经济发达地区的居民多缴个税,相对落后地区的居民少缴个税,也是调整收入分配和缩小地区差别的应有之义。

  另外,还应当看到,个税起征点权限下放必然使税法权威性下降,个税征收的随意性上升,尤其是在地方权力过大,尚未受到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个税起征点权限的下放恐将收到适得其反的效果。因为,各地个税起征点的高低,将完全取决于地方的需要,在当今普遍的政绩冲动下,希望大幅度减税很可能化为美丽泡影,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无较大差别就是很好的例证。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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